严格流转期限 提高审查效率
江苏畅通立案渠道保障当事人诉权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强调法院立案工作以保障当事人诉权为本位,严格案件流转期限,提高立案审查效率。
《规定》要求,立案审查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立案庭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及时移送审判业务庭进行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一审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抗)诉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或抗诉书后三十日内检齐全部上(抗)诉案件材料,并在检齐后三日内移送二审法院。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发出调卷指令后十五日内将全部卷宗移送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材料后三日内立案,并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审理。
对于当事人关注的管辖权问题,《规定》明确,对于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不得以其他法院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移送其他法院审理。对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受诉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时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立案受理。
为便于群众监督,《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法院需在一周内将规定内容制作成公示牌张贴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违反规定的情形,要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据悉,配合《规定》实施,江苏高院将于近日开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网络运行重点版块包括“网上立案审查”以及“立案投诉”。(记者 朱 旻 通讯员 王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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