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与“法治中国”

2013-11-06 11:28  来源:法制日报

    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涵摄力。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既要坚持法治精神的一般要求,更要体现中国法治的独特实际要求

    □廖奕

    作为学术概念的法治精神,已有的众多研究成果对其进行了林林总总的界定。法治精神与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法治思维等概念之间的区别显得非常模糊。法治精神的内核究竟是什么?如果将此问题作为逻辑起点,我们可以推演出“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理路。

    从当下中国语境出发,我们发现,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正式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将之视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在十七大报告中,法治精神的内涵主要指向法制宣传教育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在法治精神之上,还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统辖”。在十八大报告中,法治精神不仅被明确赋予了社会主义的属性,并排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前,这个重要变化释放出大力推进全民法治文化建设的政策信号。

    对法治精神的内核解读,不能绕开法治母体。法治是什么?对于这个极为复杂的理论问题,可以简约为三点基本共识:第一,作为目的价值的法治;第二,作为制度规范的法治;第三,作为社会事实的法治——理想的法治应是三者的有机均衡。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对法治精神的内涵加以科学的逻辑推演。如果法治精神仅仅是法治意识,其内容只能限定于价值观念层面,这样的法治精神主要是头脑中的,需要通过具体的法治思维和心理活动展现。这种界定显然是不全面的。因为,从精神的本义看,法治精神也可以指法治的“旺盛活力”,这与法律的社会事实属性和社会功能重心是吻合的。综合而言,法治精神的实质是形成全民的法治共识和法治文化,成就“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对于法治精神的核心内涵,我们还可以从法理上进一步说明。如果说法治意识具有全民属性,法治理念更抽象,更多指向执政者。如果说法治思维是法治理念的具体化,法治文化则是法治精神的落脚点。从“文件的法治”到“文化的法治”,正是中国法治进程的概括。这种变迁符合从“书本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的制度逻辑。

    与法的精神相比,法治精神更为复杂、动态、具体。法治精神是将法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均衡一体的实践过程。就当下中国而言,法治精神首先具有明确的政治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涵不能超越国情,更不能违反实践的真理。完全套用西方法治理论的结果,只能是将中国法治精神解释得非驴非马。有区分地借鉴西方法治理论的资源则可以吸纳经验,产生反思功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动态发展的,其实质和要旨与人类法治文明的一般要求并不冲突。当然,我们也不能无视法治精神的地方性问题。人类学家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法治的地方性,对于中国整体而言,可以推演出中国特色法治道路、制度和理论。对于中国的地方法治建设而言,关涉到法治的一般要求和具体特点如何均衡的重大战略问题。

    理解了法治精神的上述特点,下面的问题是,如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贯彻法治精神?首先要明确,“法治中国”建设与中国法治建设不同,前者是法治的一般要求与中国的独有特色有机均衡的产物,后者则是中国法治的具体实践。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涵摄力。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既要坚持法治精神的一般要求,更要体现中国法治的独特实际要求。法治中国建设的地方性特点主要通过两大方面的深度契合体现出来。第一,法治建设必须回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通过法治实现共识凝聚、规范发展与和谐稳定。第二,发挥好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规则形成作用,全面夯实中央与地方在法治发展上的共同制度基础。这两大方面,前者体现了法治的社会发展精神,后者彰显了法治的规则权威精神,两者可以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导下均衡一体。

    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终极旨归。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的主体地位严重异化,个体被法律切割为孤立的碎片。人只能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无奈地选择,在饱尝生活艰辛的同时还继续歌颂自由的美妙。社会主义法治强调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法律的根本目的,倡导真正的人本主义,通过法律的授权和规范,每个人都能实现自身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积极正义与普遍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法治关注国家的伦理责任,侧重对弱势群体及少数人权利的优先保障。长期以来,西方主流的政治哲学看重“消极自由”的实现,主张最低限度的国家干预。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此种理念的虚伪,对“有产者正义”的阶级实质进行了深刻批判,生发出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正义与普遍平等原则。正是社会主义对于积极正义和普遍平等的承诺,才诞生出一个善待法治并渴求法治保障的自由社会。

    全面实现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发展要求。资本主义民主的实现方式多为“选举”,其“选举民主”离不开金权大棒,并非制度固有的蕴涵。资本主义“分权制衡”偏重国家权力内部的“分立”,忽略了作为国家权力根基的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力。社会主义法治对民主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内涵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不仅吸收了资本主义分权制衡民主制的优点,而且致力于建立一种以人民主权为根本原则的机制,实现个人权力、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良性互动,最后归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全面落实。

    为实现上述目标,法治中国建设可以从培育法治精神、彰显法治文化的视角切入:第一,通过公众参与和专家调研,形成“法治中国”的总体发展报告,对法治的发展功能加以总结和反思。这既是一项学术研究,更是一种法治实践。第二,在经验和理论条件充分具备的前提下,开展“法治中国发展指数”的专项评估。有别于常见的指标设计和考核和现有的法治指数设计,“法治中国发展指数”应当将法治精神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均衡,将法治与发展紧密结合,建构出综合性、中国化的科学指标体系和测量标准。这可以为客观、中立、非行政化的地方法治评估奠定基础。第三,围绕法治精神,启动中国法治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发扬工程,对传统法律资源加以专项整理、研究、宣传、转化。民间的法律文化博大精深,法治精神的弘扬必须接地气,才能有未来,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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