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保障打击食品犯罪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近日,山东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山东省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食品安全专家聘任办法》,通过聘任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食品安全专家,为侦查、逮捕、公诉、审判食品犯罪案件提供检验鉴定结论认定、危害评估、相关依据等技术保障和理论支持。
聘任的食品安全专家为在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加工,农药、兽药、饲料加工经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水产品养殖以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研究,有毒有害物质鉴定等方面具有较高造诣或者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食品安全专家由省食品安全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学会(协会)推荐,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名等方式产生,由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后,颁发聘任证书,聘任期为5年。
山东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将组织食品安全专家根据以下办理食品犯罪案件工作需要进行分析论证:对食品中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剂、农药、兽药等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对难以确定的涉案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是否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等。(记者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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