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11月3日专电(记者 初杭)挑选商品时稍显缓慢即被店员恶语相向、逛店不购物则遭导购调侃辱骂……事实上,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道歉或赔偿。辽宁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提醒,消费者人格尊严等受法律保护,如遇商家恶意侵害,消费者有权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赔偿。
近日,家住辽宁朝阳市的计先生在一家炊具日杂商店送修煤气灶时因修理结果不符合预期,与店员发生激烈争执。后来经营者给计先生退回修理费,但计先生认为该店员工服务态度恶劣,语言粗俗,对他造成尊严伤害。计先生要求该店员工承认错误、赔礼道歉遭拒后,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执法人员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责令商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执法人员教育、调解后,经营者意识到管理存在欠缺,立即向消费者进行了诚挚道歉,并支付了消费者交通补偿,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
辽宁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表示,在服务行业消费者人格尊严受损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二十五条等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