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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法律位阶规制网络谣言

2013-11-04 09:34: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毛婵婵

互联网虚拟性、隐蔽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使部分网络主体在法治意识不强、责任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诸如网络谣言之类的言行失范现象,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威胁,同时也给正常的言论自由蒙上阴影。

目前,我国互联网信息传播和规制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网络信息传播及规制的法律体系尚存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完善的程序规定和具体的界定标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信息传播原则性规定较多,对怎样依法监管、纠正和惩处违法行为规定得少。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只是用“不得”、“不准”等字眼提出原则性要求,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机制;对网络上犯罪行为管辖中的犯罪行为地和侵权地的界定标准尚无明确规定。二是缺乏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管控的基本法,现有的法规多为“规定”、“暂行规定”、“意见”等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不高、效力不强。三是实际操作层面存在取证难、重罚轻处等问题,比如对造谣者多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较轻行政处罚或者比照相应的罪名予以从轻处罚。

当务之急是从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等方面系统地惩治网络谣言。

首先,加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从行政、民事、刑事等各层面共同完善法制,实现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衔接契合,建立一套完备、有效的程序和机制,规范包括网民、网站在内的所有网络主体行为,明确网络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使监管、纠正、惩处都有法可依,并具备操作性、明确性和规范性。如对网络主体身份的确定、法律关系的明确、违法犯罪的定性、网络管辖权模糊等问题作出专门界定。同时,建议适时制定一部网络管理基本法,进一步明确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宣传部门、公安部门等不同执法主体的执法资格、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避免因职能交叉而产生治理盲区。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赋予网络服务商管理、检查、报告、通知和警告的管理责任,对不尽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政府可以关停网站。

其次,加大执行力度,使现有规定落到实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强化对网络谣言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追究。比如针对具体对象的谣言,被诽谤人有权依据民诉法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提起民事诉讼,追究造谣和传谣者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造谣者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可以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加强网络技术创新,提升技术监管水平和取证能力。注意全方位开展互联网信息传播事前、事中和事后管控工作和国内外各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加强技术应用、数据共享、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跨区域协同处置机制和多边合作机制,提升互联网管控能力和执法力度。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