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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两项新规保护当事人诉权

2013-11-01 10:07: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11月1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制定的《关于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关于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质量的规定》正式施行。

    省高级法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按照两个规定的要求,牢固树立诉权保护意识,积极畅通立案渠道,着力强化诉讼服务中心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建设,真正做到“站好头班岗、把好第一关”。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两个规定,并将规定内容贯彻落实到立案和诉讼服务工作的全过程。

    据介绍,《关于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中明确要求,统一审查受理机构,及时审查受理各类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执行申请以及其他各类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统一审查受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对于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立案庭在立案前可以征询相关审判业务庭的意见。立案庭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就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在决定后两日内通知当事人。

    在《关于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质量的规定》中,明确要求诉讼服务中心要延长服务时间,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应当提前半小时到岗接待来访当事人和群众,工作日安排专人值班;加强诉讼指导,实行首问负责,严格办理期限;规范立案调解,领导排期值班。

    据了解,省高级法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将规定内容制作成公示牌张贴于诉讼服务中心的显著位置。对于群众举报投诉的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各级法院要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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