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0月31日电(记者毛一竹)“申诉十几年,公司倒闭了,老家回不去,讨债人都追上门了。真不明白别人欠我的钱为什么就是执行不了?”近日,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来自宁夏的信访人吴某面对圆桌前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专家道出了心中的苦水。
今年9月,由佛山市法官协会牵头,与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及部分法学专家在佛山签署《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致行动纲领》,共同推动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司法结果公平公正。而吴某的信访案就是他们践行纲领“会诊”的第一个案件。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温某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7万多元,并自2004年3月31日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利息,承担申请执行人预交的受理费2723元。由于温某没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6月吴某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温某位于佛山市一处房产和单车房,除此之外,再无发现温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温某向南海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房产是其唯一居所,不能拍卖。南海区法院裁定,根据温某的实际情况,在保障其及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所需居所的情况下,继续推进房子拍卖程序。随后,温某向佛山市中院申请复议。
佛山市中院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执行法院可以查封该住房,但不得采取拍卖变卖等处置性措施。
房产无法处置,欠款拿不到手,于是,吴某开始到法院申诉,要求予以撤销或变更裁定。
唯一房产究竟能不能拍卖?拍卖,被执行人生活可能受到影响;不拍卖,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面对“两难”处置,参加“会诊”的律师、专家、检察官纷纷开出了“药方”。
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蔺存宝说:“两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各有依据,体现了法律适用的不同。司法解释第六条提出保障被执行人有房屋居住,并给出了最低标准。这里的居住权不应理解为所有权。根据现在的房价,被执行人可以卖掉现有房产偿还债务,并用剩余钱款租赁或再购买房产。保障被执行人权益不能建立在申请执行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代中现认为,上述司法解释是给予公民生存权,避免公民居无定所,但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诚信、恶意欠款,法律则不能宽恕。通过了解案情,被执行人温某有单位派车从事销售业务,说明其业绩不错。拍卖房产不足以对其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建议法院强制执行。否则,这样的诉累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诚信。
“这涉及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深层的社会伦理。对于本案房产能否拍卖,本院内部也有不同意见。”佛山市中院副院长黄学军说,“如果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它对解决此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将起到示范作用,也体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作用的成果。”
“会诊”结束后,佛山市中院表示,根据案议研析的结论,法院执行局将对案涉房产是否应当拍卖进行重新评议,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压抑了十年真的十分痛苦,今天看到中院动用了这么多的法律资源对案件进行专门研析,让我重新看到了希望。”休息间隙,吴某在庭外接受采访时说。
佛山市中院介绍,由法官、律师、专家、检察官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会诊疑难案件是一次新尝试。以后其他案件申诉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让“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共同商讨案件。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