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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3-10-31 16:49: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四川法制报 

四川出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未经评估作重大决策将追责

作为全国首部风险评估工作的党内规章,《办法》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的依据、原则、启动条件和如何追责进行了明确

昨(30)日,记者从四川省委政法委获悉,《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从即日起开始施行。办法规定,我省将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若未评估作出重大决策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据悉,《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维稳办、省监察厅、省人社厅联合起草制定,并已于近日在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从10月24日实施。《办法》作为全国首部风险评估工作的党内规章,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的依据、原则、启动条件和如何追责进行了明确,对风险评估工作中三个环节的决策主体、责任主体和评估主体等三个主体的责任进行了细化,规范了各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解决了责任不明、权责不清的问题。

近年来,四川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断深化,自2006年至今,全省已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3万余件,预防和化解涉稳突出隐患2.2万余件。2010年,以省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将风险评估机制法制化。目前,全省21个市(州)、183个县(市、区)均制定了评估办法。但是个别地方领导不重视、评估工作走过场的情况仍然存在。通过制定出台责任追究办法,既是对2010年出台的省政府规章的补充完善,又将进一步推动风险评估工作向纵深发展。

延伸

《办法》明确,出现如下所列情形的,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隐瞒事实真相将追责

《办法》明确了追究重大事项责任主体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几种情形: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故意向评估单位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对评估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未及时对评估报告中所列稳定风险进行防范化解和制定应急预案的;评估过程失密、泄密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评估弄虚作假将追责

《办法》明确了追究重大事项评估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评估人员的责任的几种情形:未按照有关规定内容、程序开展评估的;评估过程弄虚作假、虚构评估结论,导致风险评估失真的;评估结论未客观、准确反映稳定风险,或者人为降低稳定风险的;评估报告未细化稳定风险,没有向重大事项责任单位提供准确风险点,致使责任单位对稳定风险进行防范化解和制定应急预案不足的;评估过程失密、泄密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未评估作重大决策将追责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重大事项决策主体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就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的;不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的;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所列风险尚未防范化解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下,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的;在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未及时暂停决策实施或者未及时调整决策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记者 开永丽)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