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联合举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执法管理学术研讨会”
研究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思路办法
10月15日至16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会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联合举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执法管理学术研讨会”。通过研讨,大家深刻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并巩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进一步加强公安监管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履行公安监管部门职责、促进公安监管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受到专家认可
这次学术研讨会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的执法管理这一主题,从“新刑诉法与公安监所人权保障”、“公安监管机制创新”、“公安监所公共危机事件管理及被监管人员危险行为评估”、“公安监管教学与研究”4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充分交流,所涉内容既有制度设计方面的思考,也有执法实践方面的探索;既有对成功经验的总结,也有对存在问题的剖析;既有实证研究,也有理论论证,反映了公安监管部门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认识和生动实践,对公安监管工作创新发展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卞建林、吴宗宪、李玫瑾、毕惜茜、陈闻高等专家对研讨会发言作了精彩点评。专家们认为,2009年以来,各级公安监管部门主动转变理念、规范执法、创新机制、完善管理,推动公安监管工作实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法学工作者感受很深。
首先是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障。公安监管场所从单纯保障安全转变为安全文明并重。监所硬件设施得到显著加强,被监管人员居住、饮食、医疗条件得到持续改善。
其次是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之好出乎意料。律师会见权得不到切实保障曾经是律师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新刑诉法对保障律师会见权作了明确规定,但律师一度对法律规定能否落到实处存有疑虑。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法学界和律师界发现公安监管部门通过改善硬件设施、提供预约服务等措施,很好地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
其三是公安监管部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愈发明显。由于公安监管部门自身工作的极大进步,使其成为遏制非法取证、维护合法权益、平等服务诉讼的重要执法部门。法学界正是看到并深切感受到了这种变化,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积极建议赋予公安监管部门更多的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职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法学界普遍认为基本实现了立法的初衷,效果很好。
各位法学家表示,这次学术研讨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不仅体现了公安监管理论研究的最新方向,而且彰显出公安监管工作发展的良好势头,必将对公安监管工作进一步发挥在我国法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主题征文活动收到论文306篇
今年初,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联合举办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理论与实践”主题征文活动,共收到全国各地监管部门和教学科研部门306篇论文,经专家评审,共有54篇论文收入论文集。
这些论文从监管理论和监管实务两个方面,总结、探讨了公安监所管理机制创新以及公安监管教学等实践经验和理论思考,作者不仅来自公安院校教师、各级公安监管战线的领导和一线民警,还有公安院校的学生,来稿数量之多、研究领域之广、作者参与之踊跃,充分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繁荣。
许多论文紧密结合公安监管工作实际,围绕安全文明的工作目标,摒弃陈旧落后的管理理念和习惯做法,既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监所安全文明,切实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又充分发挥公安监管部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在押人员权益保障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办案单位讯问和律师会见等方面达成了共识,深化了认识。
不少论文既站在学术前沿,又具有很强的应用价值。其中执法观念的变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公安监管文化建设、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等都是当前理论和实践的热点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在调查研究、理论探索、实践创新中不断解决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对公安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队伍建设、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公安监管工作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有力的保障,公安监管工作在安全文明的基础上保持了创新发展的良好势头。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面临的各种困难和挑战。一些监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少数监所执法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这要求我们不断增强忧患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夯实基础工作,完善工作机制。特别是要善于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增强进取意识,在调查研究、理论探索、实践创新中不断解决存在的问题。”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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