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和睦的夫妻突然对簿公堂,原来竟是为谋夺叔叔的财产。两家公司素无来往,不料竟飞来一张打官司的传票。已经完工的学校,莫名其妙“拖欠”了巨款……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民间借贷、房地产权属、企业改制、拆迁安置、建设工程、金融证券等民商事纠纷案件大幅增加,“假讨债”“假离婚”“假倒闭”“假调解”等一些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也不断出现。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破坏法律尊严,浪费司法资源,已经成为困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一个“毒瘤”。
10月29日,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举行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办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情况,同时公布了九大典型案例。
离婚、借贷、房产成重灾区 开庭常常不见人
钱某系张家港某电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组组长。钱某的公司与某国贸公司因进出口代理合同发生纠纷,从2004年起钱某以电工公司清算组多次与某国贸公司进行民事诉讼。为了赢得诉讼,钱某在2008年至2009年间,指使原公司员工陆某共同伪造证据,由陆某作为原告、以电工公司(清算组)或钱某为被告通过虚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虚构仓储合同转让法律关系的方式向海门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此同时,钱某还指使其朋友倪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南通其他基层法院提起了多起虚假民事诉讼,致使法院作出了错误的民事判决。后钱某将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在苏州与某国贸公司的诉讼中使用,大部分未被法院采信后,还到处申诉控告。后检察机关在案件申诉复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伪造证据犯罪的嫌疑。2012年10月,海门市检察院对钱某涉嫌妨害作证、陆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对海门市法院相关的两起民事案件提出抗诉。海门市法院对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后撤销了原判决,并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四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方式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典型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多发于民间借贷、离婚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涉及拆迁补偿的纠纷、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类型。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是想通过法院对财产权利的确认或变更,实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规避法律的目的。”据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介绍,虚假诉讼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多为财产纠纷。二是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多具有亲属、朋友、关联企业等密切关系,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或诉称的事实一般不作抗辩或假装抗辩。三是当事人到庭较少。为避免审理过程中露出破绽,当事人本人一般不到庭,而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一些虚假诉讼甚至有法律工作者、律师直接参与策划。
三年打假1563件 42人被追刑责
据悉,近年来,为有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我省政法各单位充分履行职能,积极践行为民、务实、清廉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积极加强沟通协作,推进虚假诉讼防范和查处达成共识。(下转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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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介绍,今年6月,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会签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虚假诉讼防范和查处工作机制,形成了防范和查处工作合力,虚假诉讼防范和查处工作不断深入推进。
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共监督虚假诉讼案件1563件,涉案金额达3.9亿元,已有42名虚假诉讼行为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涉案人员依法受到训诫、罚款、司法拘留处罚。
今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了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对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8月上旬,省法院、省检察院举行了第二十次工作会谈,在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工作交流中,两院就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加强工作联系配合等形成一致意见。省检察院专门组织力量对2011年以来办理的虚假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分析,组织回头看。8月15日,省检察院作出部署,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民事行政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已受理(立案)审查虚假诉讼案件60件,提出抗诉6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2份,提请抗诉4件。向公安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等移送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16件,22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参与造假一律严惩 全程记载提示制度强化审查
会上,全省政法机关有关负责人一致表示,将进一步统一认识,协调配合,做好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查处工作,共同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促进诚信社会体系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案件,在审理阶段的,一律不准撤诉,依法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在执行阶段的,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在审判监督阶段的,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予以纠正。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进一步加强审查防范。引导法官增强责任意识,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注意审查当事人诉求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范虚假诉讼。重点关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离婚财产分割等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类型;重点关注原告维权态度不积极而被告积极应诉、原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诉辩对抗等诉讼反常情况;强化依职权查证,对于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不能仅凭当事人的自认草率认定,应当依职权查证;规范和完善调解制度,引导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加强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
三是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在法院内部,积极推行疑似虚假诉讼的全程记载提示制度,充分利用法院内部的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关联案件、提示虚假诉讼信息,形成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共同防范虚假诉讼的工作合力;对于法院工作人员因审查不严、程序疏漏等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虚假诉讼发生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甚至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法院外部,将进一步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新闻媒体的合作,形成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提高社会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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