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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司法权依法运行的管理学视角

2013-10-30 08:40:0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当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非仅源自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更是由于法院内部监管的不到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仅仅等待顶层设计与体制改革,更需要进行微观的主动实践与探索。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管理体系”,这为确保司法权依法运行提供了一个管理学方向的视角。

    一、法院管理实践的两种倾向

    法院管理是一个法学与管理学交叉的学科,管理的意味大于法学的气息,但管理对象却是法官行为和法律实施过程。在知识论上,由于法院内部活动的相对隐蔽性,学界没有提供相应的话语体系和理论指南,但不妨碍法院管理丰富的实践,目前有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法官官僚化、管理行政化,就是我们已经深刻反思过的法院“行政化”;另一种倾向是法官员工化、管理企业化。

    需要说明的是,两种管理倾向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交织依托。行政化管理依托“科学手段”来巩固既有管理体系,企业化管理依托行政权威来赢得更多认可。随着“去行政化”讨论的日益明朗,企业化管理话语的亲和力、时代感方面的优势,赢得了更多受众。两种管理倾向背后的方法论都是“经济人”假设,认为法官是自利的、是机会主义的和善于利用他人的,强调法院管理的工具理性而非价值理性。从而有可能将法官矮化为执行与管理之工具,不但无力促使其担负捍卫公平正义的责任,甚至无法实现职业凝聚这一基本使命,以致完全丧失作为法官的基本价值认同。

    二、法治化是法院管理的核心原则

    首先,不能生硬剥离法官的社会角色和单位角色。作为社会人的法官,通过裁判来化解纠纷、维护正义,其思维与行为特点是按照“假定、处理、制裁”的进路与“三段论”思维方式来裁判是非,守护法律与权利。倘若单位角色被视为是行政官僚、企业员工,被灌输的是政策性思维,感受不到法治,单位角色与社会角色分崩离析,极易造成法官思维混乱以及角色错位,从而伤害两种角色的正常履行。而法官之所以为法官的核心在于其社会角色,这就决定了其社会角色中的思维方式应当成为单位角色的参照重点。

    其次,要明确法律治理即法治,完全可以成为微组织治理的基本方式。法律早已成为社会公共治理的一种手段。在学术界,罗豪才教授考察了中外100多个社会公共组织,发现其内部规范虽然强制力不如国家立法强硬,但对组织成员的影响却不容忽视,他将内部管理规则称之为“软法”,实现内部法治则为“软法之治”。微组织治理的法治化已经有了诸多实践,例如,社区自治及社会组织自治,深圳等城市进行的行政三分制改革,都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对法院来说,实现内部运转的法治化,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完善监督管理的现实问题,更是一个响应中央号召,以内部法治推进外部法治的政治问题。

    再次,要明确法治化管理的运转逻辑。法治必须有完善法律规则体系即规则之治、公权力机关之间有效的分权监督即分权之治、公众和公务人员对法治的信仰即信仰之治。而微组织的法律治理,就是将国家层面的宏观法治运转方式微观实践化,通过健全管理规则实现法院规则之治,通过优化权力配置实现法院分权之治,通过凝聚法官职业共识实现法院信仰之治。因此,首先必须按照假定处理和制裁的思维逻辑方式完善各类管理规则,司法活动的口号、目标、基本原则设定上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并进行法典式的系统化和规范化,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其次,要对权力架构体系进行重新的梳理和设计,防止把审判权、监督权、人事权集中在单个人或人群手中,使得各部门既分权制约又协调配合。再次,应当通过公平对等地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使得法官信仰法院管理的规则、规则之后的价值以及规则运转的后果。

    三、法治化管理的具体制度路径

    要立足法院自身特点转变政治教育方式,但现实实践中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僵化,灌输多于对话,使得政治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要以党建工作的科学化为出发点,对政治教育动员进行法治化,例如运用宪法序言中对党的地位的分析来作为法院党建的法律渊源,财产权平等保护来动员服务民营经济,减少政治教育中的强制和灌输色彩,增加平等对话与互动氛围,建立符合法官思维方式的政治教育话语体系与工作方式。

    要遵从法治规律来设计审判质效考评体系。无论从案件复杂程度还是从正义理论的角度来看,量化公平正义实际上非常困难。通过规制程序来确保实体公正,更加符合法治原理与司法规律。要将一切司法行为及与司法相关行为纳入管理范畴,不极端化某些纠纷处理方式,不僵化案件考核指标,实现审判运转规则之治。要优化审判管理职权配置,打破行政领导对案件质量审查的垄断,制约科层体制对审判工作的负面影响。要强化对个案的微观评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有机勾连事实与规范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法治思维中的类型化思维是认知和把握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信访工作方式、责任担当的类型化思维缺失,导致运动式维稳路径依赖。应当充分结合法律法规,通过对信访案件的个案分析抽象出同类型的处理标准,使得法官能够像对待普通案件那样对待信访案件,并发挥其预见和导向功能,从而推动信访工作走向法治化。

    要系统借鉴“控权理论”来完善司法权力监控。现代法律控权理论与实践已经有了规则控权、权力控权、权利控权、程序控权等系统性研究,把纵向权力制约、横向权力制约和非权力对权力的制约统筹起来。应当通过健全管理规则实践“规则控权”;通过优化纪检监察权力和审判管理权力来实现“权力控权”;通过分解梳理风险点,设定风险等级,强化重点环节监控,实现“程序控权”;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同时,通过赋予群众更多的知情权,实现“权利控权”,形成多元化的监督约束体系,从而强化制度之治。

    行政综合保障中体现公平正义。法官是人民法院的主体,应当来评价行政综合保障的效果、效能。应当遵从法官对民主法治的特殊期待,对行政管理规则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公共领域的功能,让法官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途径来评价行政综合保障。公平不仅是法治化管理的核心价值,更是提升管理公信力的核心手段,要在绩效考评、选人用人中公平地对待每一位法官,方能真正实现凝聚职业共识。

    应该说,法院管理法治化,就是在努力构建一个内部、外部同质的法治同心圆。法官信仰法治,便是信仰法院内部法治。法官信仰内部法治,便是信仰法治。从而形成法院管理行为与司法行为同质化的话语体系。如此一来,无论是法院内部还是法院外部,法治对法官来说都是一种生活方式,它不会让法官产生思维混乱,反而会更好地凝聚法官的职业共识,激发维护司法公正的内生力量。

    (作者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