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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服务惠及广大牧民

2013-10-29 10:47:0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密切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法律服务新方法,扩大法律服务覆盖面,积极为偏远地区的牧民群众服务,促进牧区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和民生改善,把群众观念体现在实实在在的工作中。

扎实组织面向牧民群众的义务法律咨询。为扩大咨询宣传覆盖面,全区各级法律服务部门进一步加强与媒体合作,组织部分蒙古族双语律师参与内蒙古及各盟市广播电台蒙语台、蒙语电视台等媒体,利用《法制直播间》、《农牧民之友》、《新闻透视》、《法制先行》、《今日观察》等栏目,直播或录制法制专题节目210余场次。针对牧区生产生活中经常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广大牧民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法律解答,上半年以来,现场解答和电话法律咨询32400余人次,帮助牧民群众依法解疑释惑,合理反映诉求,深受牧民群众的好评。

进一步加强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针对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增加的实际,将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加强监督指导,组织和引导律师把依法履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法援义务作为律师执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今年以来,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上升约16%。我区律师承办牧民蒙语诉讼和蒙汉两种语言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近500件,对涉及困难群众的案件提供了减收律师费的法律服务。

采取措施着力缓解牧区律师法律服务资源不足问题。针对牧区多在边远贫困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难以满足当地牧民法律服务需求的状况,鼓励支持优秀律师、律师事务所到没有律师事务所的牧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解决了3个旗没有律师事务所的问题。组织选派志愿律师、深入开展“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将大部分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选派到牧区服务。为进一步壮大基层牧区法律服务队伍,自治区司法厅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解决有些地区缺乏律师和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加快解决这些地区律师法律服务资源不足问题提供政策支持,保障牧区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健康发展,努力满足牧区牧民的法律服务需求。

加强律师代理涉及牧民牧区群体性案件的监督指导。近年来,我区牧区牧民草场征用、安置补偿等纠纷占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涉及人数多,直接关系民生改善和地区稳定,自治区司法厅高度重视,先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案件律师辩护代理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等,制定一系列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引导律师发挥减纷息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表达诉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今年以来,对朱日和军事训练基地牧民搬迁律师代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指导,协调解决了四子王旗、东乌旗等地牧民草场征地补偿律师代理工作,为妥善处理这些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积极探索开展面向牧区牧民公益法律服务的新途径。注重发挥内蒙古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站的作用,组织我区志愿律师和专职公益律师开展专项服务,积极为牧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妇女等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工作站面向牧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律讲座10余场次,受益群众500余人,解答法律咨询近100人次,代写文书20余份,增强牧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受理案件近10件,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1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律师公益服务进一步向基层牧区延伸,指导澳兰等律师事务所新成立了9个苏木嘎查双语公益服务站。为进一步提高双语法律服务工作质量,总结推广了爱德律师事务所、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等双语服务工作成效显著律师事务所的经验做法,并推荐律师事务所参加自治区政府组织的民族语言服务评选表彰活动,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引导我区律师更好地服务牧区、牧民当事人。同时,在全区范围内通过持续开展“农牧民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律师送法下乡”等主题活动,努力满足广大牧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采取建立法律服务联系点、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参与民间纠纷调解、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等多种方式,不断扩大牧区法律服务覆盖面,为广大牧民群众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通讯员 王向东 于波 王一鸿)

[原标题:从群众需要出发 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服务惠及广大牧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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