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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法院:效果好才是真的好

2013-10-29 09:34:4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历下:仲裁后再起诉案降15%

历下区法院法官深入公交公司等企业调研并提供法律服务。罗 琳 摄

    今年8月上旬,拿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王老汉终于松了一口气。因被物业公司“因年龄问题”辞退,王老汉向区劳动仲裁机构讨公道,然而他的诉求未获支持。他不服,又起诉至区法院。最终,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应该赔偿他一个半月工资的补偿金。像王老汉的案子这样,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作出的裁审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多发。如何破解这一矛盾,历下区法院推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制度,及时与劳动仲裁部门沟通,有效降低了案件上诉率。实施裁审衔接制度以来,历下区劳动争议经仲裁后又诉至法院的案件减少了15%,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后再上诉的减少30%,劳动争议案件上诉改判的减少45%。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采取的是“先裁后审”体制,必须先由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海涛说,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证据的收集、调取、质证、认证、举证责任分配、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这才造成二者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裁审结果。“先裁后审”的现行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但现实却恰恰相反。据了解,不仅是在济南,在全国劳动争议案件中,裁审脱节的情况都非常严重。劳动仲裁机构是人社部门主管的准司法机构,它与人民法院之间在隶属关系、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由于没有隶属关系,互相之间交流不多,虽然两个机构在同一个制度链条中,但沟通不及时、衔接不紧密、裁判标准不统一、执法尺度不一致的问题普遍存在,裁审结果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情况时常发生。有基层法院统计,仲裁和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会占到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的七成,甚至更多。

    “仲裁和审判结果的不一致,常常导致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引发持续上诉和上访事件。”张海涛说。

    一方面是“先裁后审”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是“裁审脱节”的残酷现实,如何破解这一矛盾?张海涛说:“在制度链条上,大量的案件应该止步于仲裁环节,但是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最后还是起诉至法院,制度设计的初衷没有实现。”

    经过实践的摸索和多次调研,历下区法院提出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在历下区政法委的协调下,经多次与人社局磋商,2012年8月24日,《关于建立历下地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正式出台,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建立。《实施意见》规定,仲裁机构和法院每个月底都要召开工作例会,对近期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沟通研讨,对热点、难点问题共同分析,统一裁审尺度。双方还会定期互相观摩庭审,加深对各自工作的理解,共同提高裁审素养和水平。

    自2012年8月联席会议制度实施一年来,通过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结案403件,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又起诉到历下区法院的案件为302件,占75%,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区法院共结案327件,经过一、二审诉讼处理结果与仲裁委不一致的为220件,占70%,同比下降25%。在结案的327案件中,调解结案76件,撤诉22件,调解撤诉率为30%,同比上升5%。一审判决后上诉95件,上诉率下降30.1%。一审服判息诉率为71%,同比上升13%。二审法院发回改判6件,发改率下降45%。制度的实施使案件起诉率、上诉率、二审发改率呈现下降趋势,调撤率、服判息诉率呈现上升趋势,整体呈良性发展态势,裁审衔接联席会议机制的成效初步显现。

    劳动争议不是新案由,但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其中又出现了多种新型矛盾点。把问题作为寻找答案的线索,把创新方法作为提高公众满意的途径,历下区法院在办理各类新型疑难案件过程中走出了自己的特色。“新型、疑难案件还会不断出现,”历下区法院院长张江涛说:“法官就得与时俱进,针对问题按图索骥,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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