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世界通信终端生产巨头华为公司,另一方是全球通信标准专利巨头美国IDC公司,这场知识产权纷争横跨太平洋从美国一直打到中国。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该案涉及世界知识产权领域最前沿的法律问题,其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对于我国乃至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均将产生重要影响。
IDC公司发难与华为反击
华为公司是全球电信设备巨头之一,然而,华为“进军”美国之路却并不平坦。
继2012年10月遭遇美国国会众议院情报委员会以“国家安全”名义发布调查报告后,华为等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再遭挫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ITC)今年1月31日宣布,对华为等公司的3G、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
美国“337调查”最早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后经历数次重大修订。根据该条款,ITC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申诉,也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一旦“337调查”的结果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话,将意味着华为公司将被在美禁售相关产品而失去美国市场。
此次“337调查”的推动者是美国无线厂商InterDigital,它在2011年7月26日向ITC提交诉状,同时还在美特拉华州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指控华为3G产品侵犯了其7项专利。这些均发生在双方专利授权谈判过程中,令华为公司十分烦恼。
InterDigital是谁?它中文名为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旗下有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和IPR许可公司等子公司,互为关联,对外统称交互数字集团(以下统称为IDC公司)。该公司参与了全球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拥有一系列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
而华为与IDC公司之间的恩怨也正是源于这一系列无线通信专利。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给交互数字公司以反击,华为公司将其告上中国法院。
2011年12月6日,华为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交互数字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反垄断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
绕不过的独家专利
近年,全球各大通信巨头包括苹果、三星、诺基亚等企业之间由于相关专利侵权问题摩擦不断。该案件一立案即引起了世界各国尤其是通信业的高度关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引发的纠纷在我国为首例。
什么是标准?什么又是标准必要专利?如今,人们的工作生活越发离不开手机,去过日本的人都知道,国内手机到了日本不能漫游的,这是两国的通信标准不同导致,因此标准是一种“看不见的秩序”。
大家熟悉的现行通信领域技术标准有2G、3G、4G。在世界范围内大约有百余个行业标准化组织。其中,电信领域影响较大的有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美国电信工业协会(TIA)等。如,2G标准包括GSM和CDMA标准,GSM由ETSI组织制定在欧洲推行,CDMA由TIA组织制定在美国使用,而我国则是两种标准并存,分别由中国移动、联通、电信运营。而3G标准则包括WCDMA、CDMA2000、TD-SCDMA三种标准,由ETSI、TIA创立的第三代合作伙伴组织制定,使用地区包括欧洲、中国、美国等。
要实现自己通信产品在出口国的销售和正常使用,必须符合该国采用标准。而通信领域技术标准的制定跟通信企业巨头的积极参与和推动是分不开的,更跟他们的通信专利分不开。每一个新标准的出现代表了更高的科技水平,必须采用更前沿的技术,而更前沿的技术又多受专利保护。“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这反映了当前全球企业竞争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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