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案源从哪里来、该监督哪些案件、采取何种监督方式?10月24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省检察院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为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案源从哪里来?省检察院指出,民事执行监督要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检察机关依职启动为辅。具体案源主要有:一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申诉;二是其他公民、组织控告或者检举;三是检察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依职权发现;四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五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案源从哪里来?省检察院指出,民事执行监督要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检察机关依职启动为辅。具体案源主要有:一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申诉;二是其他公民、组织控告或者检举;三是检察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依职权发现;四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五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监督?省检察院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主要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更换执行人员和移送犯罪线索等方式进行监督。具体体现为:检察建议主要针对执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侵害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涉嫌违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如确有违法行为,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确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其继续执行案件将严重影响执行活动的公正性,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出建议更换执行人员。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审查办理。(记者 赵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