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公安局对在网上散布不实信息的张某、唐某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两人在当地遭受严重灾情的时候,竟然散布水库倒塌的不实信息,增加了人们的恐慌心理。对这样的行为,理所应当予以依法处理。
网络谣言具有突发性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极易造成不良影响。尤其在一些突发事件发生时,网络谣言极易引发公众的恐慌心理,影响社会稳定,其危害显而易见,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同时,网络的最大特点就是网民可以畅所欲言,这一特点导致一般网民很难辨识一些来自网络的信息的真实性。虽然今年以来我们国家加大了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但网络的特点决定了网络谣言很难根本消除。如何才能有效遏制网络谣言?
建议:
善用“舌头”,夺回“鼠标话语权”
彭 锋
近年来,官方和民间 “两个舆论场”的隔阂日益凸显。一些网民不理解政府公共治理的复杂性,遇到 “不平事”,不分青红皂白就归咎于当地政府、归咎于制度,因而网上只要是不利于政府的负面传闻乃至于恶意猜测总能迅速扩散。而少数地方政府部门面对百姓诉求时,不善于用网言网语,不善于释放善意,甚至把一些有诉求的百姓视为维稳的潜在不稳定因素,对网民的意见表达倾向于管控、打压,而不是倾听、化解。如此,更加加深了“两个舆论场”的隔阂。
笔者认为,互联网是中国社会的“出气孔”和“安全阀”,草根网民的呼声,哪怕是偏激的诉求,释放出来,也有利于上级政府和全社会发现基层的问题,及时解决,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公权力要善待互联网,保护草根老百姓的网络表达权,释放社会压力。对于一些不良情绪,要善用“舌头”,夺回“鼠标话语权”,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积极进行疏导,理顺情绪,释疑解惑,化解矛盾,平衡心理。政府对民意多一些诚恳和谦卑,我们的体制就多一点弹性和张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确山县公安局)
要及时核查真相,对症下药
李国平
网上有这样一句名言:“当真相还在穿鞋,谣言已经跑遍半个世界”。这说明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当它在极大地加快信息传播速度、扩大信息覆盖面的同时,自然也就加大了对谣言的传播速度和广度。身处以微博为典型应用的即时网络时代,要有效抑制网络谣言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小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最基本的应对办法应当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以快取胜赢得主动权。
首先,要及时判断谣言的“面目”,也就是对舆情进行研判。通常情况下,这种初步判断往往会有3种结果:的确是谣言;带有部分真实信息;一时无法确认是不是谣言。在加紧调查核实事件真实情况的同时,针对判断得出的不同结果,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对已确认纯属谣言的,有关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站出来,及时、全面地说出事实真相,予以辟谣;对带有部分真实信息的传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该确认的确认,该澄清的澄清,并应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后及时公布结果,尽快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对一时无法确认是否属于谣言的传言,必须向公众作出承诺,立即核查事件真相,尽快公之于众,并可视其情况不间断地发布调查进展,挤压谣言赖以生存的空间。
总之,信息公开程度越高的社会,谣言生存空间就越小。从这个角度来讲,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是应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一切公共事件的基本原则。即时网络时代,应对谣言要至少把握好这样3点:充分运用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秉承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及时、大胆、响亮说出事实真相。(作者单位:云南省凤庆县公安局)
要做到凡“谣”必惩
鲁 平
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很容易蛊惑人心,若不予以及时澄清,会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作用。网络谣言泛滥,人人喊打,“民谣”丑陋当严禁,“官谣”荒唐莫放行,既要揭露“民谣”,也要禁绝“官谣”。打击“官谣”、“民谣”,不能“双重标准”,要做到凡“谣”必惩。要“两手抓”治理谣言,一方面是对恶意谣言进行重拳打击,一方面是完善信息公开、优化信息传播等机制。通过“两手抓”,让谣言没有空子可钻。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因为个别地方的“官谣”太多,才导致民众相信“民谣”。如果没有“官谣”,官员们都“言必信、行必果”,政府公务部门的公信度很高,还有谁去相信“民谣”呢?
要严惩造谣传谣者。净化网络,必须“官谣”、“民谣”一起治。发布“官谣”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受到与恶意散布 “民谣”的老百姓一样的惩罚,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将“官谣”的制造与传播者予以依法问责处理,整治“民谣”才能得到更多民众的拥护与支持。
要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不论 “民谣”还是“官谣”,谣言的根本性质是信息的失真,而失真的原因不外乎传播者的主观因素以及传播过程中的客观因素所致。谣言止于公开,只有让各方面的消息来源都能够没有阻碍地流通于“意见市场”,真相和真理自然都越辩越明。想要从根本上防止 “官谣”、“民谣”的产生,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一些“官谣”的产生,实际上是在发布消息时藏掖,不愿意把事实真相告诉公众,或者根本未去调查了解清楚就急忙站出来否认,这样辟谣的方式不可取。面对来自公众的质疑,政府部门只要公开充足的事实,“民谣”也就无处藏身了。(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公安局)
对策:
谣言产生的各阶段应有不同的对策
闫 光
在出现谣言苗头的先期,要做到“三早”:一是早发现,加强对网上主要社区、论坛、贴吧、微博、QQ群等网络交流渠道的监控,强化敏感意识,全方位加强搜集整理,第一时间发现影响稳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谣言苗头。二是早研判,对于早期发现的谣言,要组织专门的警力进行分析筛查和风险评估,形成研判报告,为处理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三是早报告,对于重要的网络舆情以及突出的谣言苗头,要迅速上报上级领导和业务部门,为打击处理赢得主动。
在网络谣言开始传播扩散的时期,要做到“三快”:一是尽快删除,对于各个网站散布的谣言,要迅速上报业务部门予以删堵;二是尽快公布真相,协调相关部门快速发布正确的消息,将真相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公布,澄清事实;三是尽快打击,对谣言散布范围较大、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要联合多部门开展打击行动,深挖幕后推手,严厉惩处造谣者。
平时要做到“三深”:一是深化机制,建立完善网络舆情管控和打击处理的工作机制,健全各类法规制度,制订完善工作方案、预案。二是深入教育,依托主流媒体以及宣传机构,加强对网民的教育,同时走进社区、学校、工地等开展专项宣传活动,有效提高应对网络谣言的免疫力。三是深度管理,对各主流网站以及论坛、贴吧等加强监管,落实网络管理责任制,从源头加强管理,防范谣言的大肆传播。(作者单位: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
提高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成本
江 波
近日,在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网络“大谣”格祺伟、秦志晖等被依法查处。他们借助其网络影响力,通过收集、编造负面信息并进行恶意炒作,以此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减小网络谣言的影响力,还需从宣传、监管和处罚入手,从源头抓起,切实减少其危害性。
要加大宣传。众多网民的猎奇心理,会导致其盲目跟风,在没有确认信息真实性时就进行随手转发,致使谣言迅速传播、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要减少网络谣言的影响力,应通过多种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在告知民众不可盲目转发的同时,着重对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立案标准进行宣传解读,力求取得绝大多数网民的理解和支持。如此,网络谣言就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形成大气候、造成大影响。
要加强监管。网络是把双刃剑,在充分利用其快捷特点的同时,更应加强对其监督和管理。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多种手段,尽早发现网络谣言苗头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尽量将其消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发现有谣言苗头,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第一时间通过官方途径进行辟谣,减少对群众的误导,以免引发恶意炒作。
要加重处罚。网络谣言随着网络发展而发酵、膨胀,给个人造成名誉伤害、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由于对蓄意在网络制造、炒作虚假信息者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还不能够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力,建议在对该类案件的处罚中,提升对其行政、刑事处罚标准的同时,加入蓄意造谣者要对受害方进行公开道歉、进行经济赔偿等内容,由此提高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成本,从而让有意图通过散布网络谣言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者望而却步。(作者单位:江西省瑞昌市公安局)
抵制网络谣言需要官民合力
陈 兵
政府部门应该全面认识网络谣言,谣言并非洪水猛兽,其在一定程度上是民众内心真实诉求的表现,个体层面的焦虑以及社会层面的矛盾能够通过造谣传谣这种集体交易行为得到缓解。网络谣言治理的根本在于现实社会问题的解决,政府部门应该根据网络谣言所蕴含的信息,积极了解发布者的诉求以及其所反映的社会现实问题,而不应局限于网络空间的谣言治理。
在网络谣言治理的具体措施层面上,要注意效率与效益的统一,避免政府辟谣信息成为网络谣言衍生的母体,避免行为的不恰当会激起网民记忆深处的刻板印象,避免唤醒和加深网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从而侵蚀政府的公信力。
要使辟谣效果达到最大化,官方与民间网络辟谣形式必须互相借力,形成官民辟谣合力: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肯定我国已有的自发民间辟谣组织的积极作用,并给予政策上的保护。另一方面,积极探求官民联合辟谣的实现方式,形成专家、媒体记者、舆论领袖为主力的官民辟谣团体。同时,构建第三方监督机构,保证辟谣话语的公信力。
此外,还要完善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制度,让谣言止于规范;培养网民的社会责任感,让谣言止于自律。要大力弘扬文明诚信的网络道德,引导网民共同承担网络空间的社会责任,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更要做网络健康环境的维护者,发现网络谣言及时举报,全体网民应该成为制止网络谣言的最后“把关人”。(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群言堂:
内蒙古林西读者寇志光:
重视民众媒介素养的教育,加强社会共治,是治理网络谣言的有效手段。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逐步培养广大网民对媒介信息的分析力与判断力,增强网民的免疫力,是防治网络谣言的根本。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学界、企业界等主体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围剿网络谣言的合力。要重视民间团体和个人监督作用的发挥,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内容监管。
建立投诉机制和投诉部门,任何人均可拨打电话或通过网络通信等投诉渠道举报网上不良内容;成立辟谣网站,专门用于驳斥谣言和错误信息,强化政府舆论引导的效果。
江西鹰潭读者王聪聪:
严厉打击有组织造谣是必须的,但还应看到相关法律界定的模糊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通过打击减少网络谣言,必须在法律和技术层面上进一步突破,否则,便犹如“大炮打蚊子”,声势浩大却难以精确打击,难以发挥最大效用。
不论造谣者出于何种目的,谣言之所以能被广而告之甚至逐步演变为事件,与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下降、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有着莫大的关系,这也是社会整体信任感缺失的一种表现。重树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加强网络虚拟世界的自律、引导与管理,重拳打击那些恶意中伤和有组织的网络造谣行为,提高整个社会应对网络谣言的能力,未尝不是减少网络谣言产生、消弭网络谣言危害的可资借鉴之策。
云南新平读者邬跃武:
要减小网络谣言的影响力,要积极主动地发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官方网络媒体权威发布、舆情监测的基本功能。政府部门通过舆情监测第一时间发现谣言,面对谣言通过官方网络媒体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抱着“用事实说话,以理服人”的态度,以充分的证据和细致的说明来回应质疑。
同时,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要主动搭建沟通与服务群众的桥梁,放下身段,贴近民生实际,关注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公众在感情上就愿意接受并相信官方网络媒体。如果官方网络媒体总是高高在上疏远群众,或是说一套做一套,就会让公众满腔怨气,谣言一生,公众就会站到谣言一方。事实上,很多谣言的切入点就是人们较为关心的衣食住行等民生问题。
安徽宁国读者刘伟:
整治网络谣言,单靠公安部门,必定独木难支。要想最大限度减小网络谣言的影响力,需要社会各界通力协作。
依靠社会力量,建立网络谣言预防机制。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尽快构筑起覆盖市、区、街道、社区的信息权威发布体系,遭遇突发事件时,能够全面、快速发布真实的权威信息,不让网络谣言有可乘之机。
要正面回应网络谣言,积极疏导网络舆情。相关部门以及当事人都应当在谣言全面散播开前及时发声,公布证据确凿、事实明确的权威信息,来正面回应网络谣言,引导网民看清事实真相。一些“网络大V”和论坛版主要坚守“七条底线”,对网上信息进行核实,不能成为谣言的传声筒,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转发真实信息,引导网络舆情,传递网络正能量。
云南蒙自读者何陶:
治理网络谣言,要化解社会的戾气、释放正能量,构建健康的网络环境,同时,对网络的管理方式要变“堵”为“疏”。因为净化网络环境,很大程度上需要网民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审查,要提升网民在互联网时代的自身媒介素养。
传媒业要争做整治谣言的表率。这些年来在推进新闻出版行业市场化的过程中由于忽视其意识形态属性,出现了“一切以金钱为中心”、“一切靠点击率(发行量、收视率)说话”等错误思想,一些报刊、网站、出版社为了经济利益买卖版面、频道、书号等,为谣言传播提供了平台。净化网络环境、减小网络谣言危害,也应加强传媒业的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要对一些传播网络谣言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依法严厉处罚。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法治是遏制网络谣言的必由之路
■网民应摒弃“网络虚拟空间的言论不用负法律责任”、“只要不是谣言的始作俑者,传谣没关系”的错误观念
■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充分地公开相关信息,是平息网络谣言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网络谣言的治理是需要综合运用法律、道德等各种社会规范的系统工程,无疑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只要网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尽其责,网络谣言受害人及时行使法律权利,就能有效地减少网络谣言、削弱其影响力。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
网民应当树立网络法律意识。首先,应当摒弃“网络虚拟空间的言论不用负法律责任”的错误观念。网络虽然被视为虚拟世界,但并非法治真空地带,仍然是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自然要受法律规范的制约。网络是言论自由的表达途径,但任何自由都是有其法律边界的,这一边界就是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名誉、财产等合法权益,这是中外法律规定的共识。突破法律边界的网络谣言,不但可能引起民事法律责任,还可能引起行政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其次,应当摒弃“只要不是谣言的始作俑者,传谣没关系”的错误观念。根据2013年9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网络造谣行为既包括编造谣言,也包括在明知的情况下以转发等方式传播谣言。
从事信息网络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切实履行在遏制网络谣言工作中的法定义务。根据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负有如下法定义务:一是事前审查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的信息。二是事后监督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谣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实践中,不少网络谣言得以广泛传播,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疏于履行上述审查、监督义务直接相关。
电信管理机构等网络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地采取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手段,打击利用网络谣言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防止网络谣言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对于利用网络谣言实施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网络谣言的及时打击,有助于防止网络谣言影响的进一步扩大,也能对有网络造谣传谣企图的其他人产生震慑功能,发挥预防作用。
实践中,不少网络谣言与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相关。正所谓“谣言止于真相”,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充分地公开相关信息,是平息网络谣言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国家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充分地公开有关信息。不少网络谣言之所以产生重大影响,与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没能及时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直接相关。
网络谣言的受害人在得知权利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地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避免谣言的影响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