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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亿!民企老板疯狂虚开增值税票

2013-10-28 14:55:5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2012年11月28日,一封匿名举报信转至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天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贷款。

在当地人眼中,天新公司是一家民营化工企业,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无息贷款扶持。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009年5月12日公司股东变更为王某,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煤焦油、燃料油、丙烯、溶剂油、石化产品的生产、销售。2012年,天新公司产值逾2亿元。

侦查员仔细研读举报材料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资金回流”的情节描述,果断确认天新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从900万到2亿,飙升的产值太不寻常

今年1月4日,侦查员突然造访天新公司,以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回应举报正常调查为由,调取了天新公司2009年至2012年度的会计账簿。经过一个月的统计分析,巨大疑点暴露出来:2011年至2012年两年间,该公司先后为52家企业开具销售聚乙烯、苯乙烯等石化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65份,价税合计488,182,187.34元,税额70,932,454.77元。

警方专门邀请业内专家分析后认为,天新公司现有的分馏系统设备根本不能生产聚乙烯、苯乙烯等石化产品,而化工产品不可能委托加工,且涉及购进的48种产品原料中也并无聚乙烯、苯乙烯等石化产品。那么,天新公司销售的价值4亿多的聚乙烯、苯乙烯等石化产品从何而来?

侦查员们还发现另外一个反常之处:天新公司账面反映,近年来公司水电费都是每年万元,产值却从900余万直线飙升至2亿元,其工厂规模、设备与产值完全不匹配。

涉案金额19.6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7亿元

一般说来,增值税的征收流程为根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简称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货一方来说可用以抵扣税款,通过虚构交易、伪造资金流为他人或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将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严重侵犯国家税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侦查员经调查发现,天新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象大多为广东企业,王某本人则与广东金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工刘某保持密切通讯联系;王、黄两人私人账户的资金流转也异常频繁,符合“资金回流”典型特征。由此判断,黄某、刘某是天新公司联系广东省60余家企业的中枢,是本案的中介人。

4月12日,荆门警方在荆门和广东茂名同时收网,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黄某、刘某,冻结涉案资金1123万余元。3名犯罪嫌疑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只能低头认罪。

令人咋舌的犯罪事实很快查清。2011年6月至今年3月,以黄某、王某、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没有真实生产、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形下,通过虚构交易、伪造资金流的方式,以天新公司和金明公司为中心,为湖北、江苏等地335家受票公司虚开销售聚丙烯等化工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开票金额的5.8%至7.4%收取开票手续费,牟取非法利益;以支付2.6%至3.7%的手续费,接受广东、广西等地75家开票公司提供虚开的购进芳烃等石化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涉案金额高达19.6亿元,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7亿元。王某的天新公司获利740余万元,黄某的金明公司获利300余万元,刘某获利79万余元。

民企老板只承认虚开发票,避谈合同诈骗

案件的始作俑者,曾经风光无限的民企老板王某,原本是沙洋县一农民。2002年7月,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曾被处理,2002年12月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处理。此次王某刚落网时,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却百般抵赖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的经历。

在实施虚开犯罪活动中,王某先后将天新公司利用虚假产值从商业银行骗取的信贷资金8800万元用于“走资金”,即在公对公账户上以支付货款形式形成资金流,再通过中间过桥账户回流资金,掩盖无真实货物交易、骗取国家税款的事实真相。今年2月至3月间,在公安机关调账审查阶段,处于监控状态下的王某仍然动用工商银行信贷资金2000万元,演绎最后的疯狂。

10月11日,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记者 王 昕 通讯员 褚潭辉 罗诗强)

[责任编辑: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