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推进的“营改增”试点,减轻了中小规模企业的纳税负担,促进了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但在税制改革过程中,由于客观存在的地区差异、监管缺位、进项溢余、税负增支、混业经营等原因,极易诱发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
近来,全国各地屡破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且案值越来越高。这些案件背后,往往有中介从中牵线搭桥,还有不少空壳公司套取发票,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创造条件。如何堵住发票漏洞?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三无”公司成发票主要来源
今年7月,虹口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发现辖区一家公司账户资金来往频繁且金额巨大,前后入账资金近1亿元;但每月仅缴纳最低税额,警方怀疑该公司涉嫌专门为他人虚开发票,随即联合税务稽查部门挂牌成立专案组进行深入调查。
专案组从受票公司入手取得大量证据,逐步明确涉案人员的准确身份、角色分工等,并最终确定了涉案公司位于奉贤区南桥镇某处的办公地点。 9月11日,专案组对涉案公司办公地点开展集中行动,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等2人。随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相某等人也陆续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相某等人自2011年5月起,向上海及多个外省市公司虚开发票,并从中提取0.4%的手续费用,警方查证该公司虚开发票金额总计超过10亿元。10亿元发票从何而来?
根据公安部门查证,相某等人通过冒用他人身份注册、低价购买转让等方式,先后获取包括涉案公司在内的18家公司实际控制权,从税务部门骗取发票。
这种被称为“买壳”的方式,是职业虚开发票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手法。而这些被“买壳”的企业,一般都是经营不善、濒临倒闭、基本不开展实际经营业务的休眠企业。据上海公安部门介绍,虚开发票的企业多系注册于经济开发园区的无实际经营场所、经营人员、经营业务的“三无”企业。
去年,本市公安部门侦破的一系列特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虚开犯罪团伙通过“买壳”方式控制40余家开票公司,这些企业均为注册在经济园区的“三无”公司。
中介牵线也涉嫌犯罪
除了大量“买壳”,一些企业还扮演起“中间人”角色。今年4月,嘉定公安发现辖区内多家企业都到同一家金属贸易企业购买增值税发票。该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企业规模并不大;但一些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钢材加工企业却能够获得额外增值税发票,其中一家钢材公司从去年5月开始分7次陆续从该企业购得60余万元增值税发票。
经过侦查,警方发现该企业负责人王某与一家物资公司负责人刘某等以价税合计金额4.5%的价格从外地企业购入发票,再以票面金额7%-8%的价格倒卖给私营企业主。警方与税务稽查局随后循线追踪,初步查明涉案金额总计3200多万元。
而开票公司的“发达”,也离不开各种中介行业、会计代账公司的“全力扶助”。在江苏破获的一起案件中,虚开发票的姜某得知同案嫌疑人被抓后潜逃。期间,姜某汇款4万元给名下有一家会计代账公司的王某,让王某帮忙注册一家新的公司。该公司由王某的会计代账公司代账,姜某则每月支付2000元代账费。
将账放到王某的会计代账公司后,姜某就不再出面。需要对外虚开发票时,姜某就通过电话让王某公司的会计完成认证和领购发票、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手续。而王某公司的很大一部分业务就是为专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提供 “全方位服务”。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介绍,目前的虚开发票犯罪中,中介牵线的情况较为突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是,在各区县经济开发园区内设立的‘企业登记’、‘企业登记代理’、‘企业投资管理’、‘代理记账’等类型的公司。 ”
目前已破获的虚开发票的案件中,让司法机关最难认定的是错综复杂的交易关系:在整个利益链条中,既有上游的开票公司,又有负责注册、代理账务的中介方。开具发票一方一般不会直接同领受方接触,而是通过中间人在其中穿针引线。一些案件中,这些角色还相互联系甚至互换角色,比如很多开票方彼此认识,一个开票方手头紧张时还会从另一个开票方手里拿票;一些开票方自身也从事“中间人”角色。
法律界人士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这意味着一些“中介”的行为同样涉嫌违法犯罪。
“宽进严管”从源头堵漏
近年来,为鼓励企业发展,创办公司的门槛已渐渐降低。但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低门槛”必须有后续的严格管理作为保障,应采取“宽进严管”的方式从源头防止犯罪。
去年6月12日,闵行公安接到区税务局线索,反映一家物流公司在上海实行“营改增”试点后,应税收入在3个月内猛增36倍,高达人民币7200万元,其用于进项抵扣的发票均为从外省市开具的普通发票,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犯罪嫌疑。
然而,专案组立案侦查一开始就遇到瓶颈:公司是假借他人身份注册登记的,难以通过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来直接确定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专案组又调阅该公司税务登记资料,并通过税务登记材料确定了该公司的兼职财务徐某,进而查实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某。
此时,周某已闻风而逃,相关账册凭证材料也已被销毁。专案组又从受票单位入手,证实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另一路侦查员又对公司账户及周某私人账户开展查控,才掌握了周某通过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证据。
在全国各地发生的类似案件中,甚至出现不法分子仅凭一张假身份证就可以注册公司的案例,为虚开发票案件提供作案机会。另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买壳”后,通过中介公司就能帮忙到相关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
此外,虚开发票的企业为降低作案成本,往往会出现进项税抵扣额异常接近甚至高于销项税额的现象,整体税负率明显低于行业正常税负率。去年,本市公安部门侦破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控制的7家企业虚开发票金额近7亿元;进销项税额差仅38万余元;其中3家企业出现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倒挂现象,涉案企业整体税负率仅约0.07%,明显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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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l、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