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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中国近代法制奠基人

2013-10-28 11:20:3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上海法治报 

    1913年6月9日,近代法学大家沈家本于家中逝世。在他辞世百年的日子里,重新寻访他一生的踪迹,梳理他对于当今法制的贡献,或许再合适不过了。沈家本任职刑部期间广泛收集我国古代法律史料,并作了系统整理和考订; 后奉命主持修订法律,改良清代律制。而他主持制定的民法和商法草案虽未实施,却给中华法系以强烈震动……

    出生法学之家

    1840年——中国近代史的开端之年,沈家本出生在一个官宦之家。其祖父是清嘉庆年间举人,曾为知县;父亲沈丙莹是清道光年间的举人,后中进士,入仕刑部。沈丙莹为官近20年中,在刑部就长达12年。沈家本5岁时随父进京后,一直随父辗转任所,对刑部事务及官场深浅耳濡目染、别有优势。应该说,父亲对沈家本的影响是巨大的。

    可惜,出生于饱读诗书的法学之家的沈家本的取仕之路并不顺利。清末乱世,本应如期举行的科举屡屡拖延。1861年和1862年的科举,因太平天国战争和第二次鸦片战争而停科,拖延到了1865年才进行。对此,沈家本曾在诗中流露出对前途渺茫的心情。这一年,24岁的沈家本代父补入刑部,却没有职位,只是一名小吏,做一些最为普通的公文传送工作。

    1865年,科举重新启动。按科举惯例,应试者必须在原籍参加乡试。于是,25岁的沈家本由京师南下,经由天津走海路返回浙江。由于路途颠簸,他于途中生病,不得不带病赴考。虽然考中举人,但在接下来的礼部会试中名落孙山。1870年,沈家本的父亲病逝,沈家本正值而立之年。按中国古代的孝道,父母丧应守3年。沈家本正不耐刑部琐事,便回浙江守丧。

    守丧3年后,沈家本回到京都刑部。在刑部任职多年,沈家本已成为一名颇为干练的司员。他司法业务十分精湛,对清朝乃至历代法律非常熟稔,公文也写得明白晓畅。他为人谦和,常为同僚代拟文稿。1883年,沈家本考取进士; 这一年,沈家本已是42岁,过了不惑之年。

    1883—1892年,仍然在刑部任职的沈家本对中国古代法律资料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研究,先后撰写了《刺字集》、《秋谳须知》、《律例偶笺》 和《律例杂说》 等十余部书稿。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关于秋审的审判指南《秋谳须知》。1892年,沈家本被外放天津知府,得以独掌一方。1897年夏季,沈家本调任保定知府。此时,他并没有放弃对法律的研究。1899年,他所著的《刑案汇览三编》 成书,全书124卷,书中附录了中外交涉案件。沈家本编订该书的目的是为了让旧案例与新学说相互印证。因此,他收集了自1838年以后清朝涉外司法的大量判例——或许连他自己也没有意识到,这些新旧制度的碰撞,将对未来的修法起到重大作用。

    “庚子之乱”后,英、日、美、葡诸国拟与中国续订商约。列强对于中国的司法审判素有意见,希望清政府能进行修律,并许以“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诱人允诺。为此,清廷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保举“熟悉中西律例者”修改《大清律例》。此时,升任刑部右侍郎的沈家本与英国林肯律师会馆培养出的第一位华人大律师伍廷芳成为“修律大臣”最合适的人选。

    开端近代刑法

    修律筹备之初,伍廷芳尚在美国,主要事宜皆由沈家本承担。1904年5月15日,经过沈家本与同僚近两年紧锣密鼓的筹备,修订法律馆终于开馆。开馆后,翻译了德意志、俄罗斯、日本、法国、英国、美国等国的刑法。在大量翻译参酌的基础上,沈家本启动了对旧刑法的全面修订。1905年,在向清廷上奏《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沈家本阐述了删除《大清律例》中重刑的必要性,并批评了那些重法的野蛮残酷和落后。他建议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并禁止使用刑讯逼供。这些建议得到光绪帝的认可和赞许。不久,沈家本又上书,希望能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条文,也得到了批准。

    1910年,沈家本对于《大清律例》 进行了删改,制定出《大清现行刑律》。这部名为“刑律”的立法虽然仍是诸法合体的体例,但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工等各种律目; 对旧律中纯属民事、商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 对旧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 对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予以废除,规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废除了缘坐之法和刺字之法; 对旧律中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过时的条文予以废除,增加了有关毁环铁路罪、毁坏电讯罪等条文。这些改良之举,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律的文明进程。

    总体上说,沈家本的改革对于旧刑法体系进行了彻底的改造,并最终于1911年1月颁行了《大清新刑律》。这部法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刑法典的唯一内容; 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法分主刑、从刑,其中,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更为重要的是,在刑法原则方面,《大清新刑律》 采用了今日常见的罪刑法定主义。一些前所未有的制度也出现在这部法律中,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

    这部刑法无论是体例结构,还是具体刑罚,或是新事新规,确定了未来中国刑法发展的方向。在这个意义上说沈家本是“中国近代刑法之父”,恐怕一点儿也不为过。

    开办法律学堂

    自主持修订法律伊始,沈家本就积极为将来法律的施行作准备。他知道清朝绝大部分官吏对新法一无所知,因此,奏请设立法律学堂以造就新型法律人才。1906年,中国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学。沈家本兼任京师法律学堂事务大臣。他以“会通中外”为指导方针,聘请了冈田朝太郎博士等外国法学家为学员授课,并支持冈田博士出版《法学通论讲义》 作为学堂的基础教本。

    京师法律学堂的开办堪称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创举,不仅是配合新法创制和施行的必要措施,更成为中国近代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开端。而沈家本将更多的努力付诸于整体法律体系的改造。

    中国自古诸法合体,刑法与民法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不但与“泰西诸国”相异,而且,确实无法回应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沈家本参酌各国法律,对传统法律体系框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除了制定《大清新刑律》,还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法》、《破产律》、《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商法总则草案》 等一大批中国古代不曾有过的新类型法律,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框架的建立和全面走向近代法制铺设了道路。同时,在司法公正方面,他提出建立陪审员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这无疑是另一个跨时代的创举。

    沈家本坚信修法可以救国,更可以强国。然而,这一理念在清末民初碰了壁。退出官场后,沈家本致力于《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刑统赋疏》 的整理。他拒绝了袁世凯请他出任司法总长的邀请,沉浸于专心著述的晚年生活。

    1913年6月9日,这位贯通古今中西的变法实践者,在家中溘然长逝。沈家本逝世的消息震惊朝野。第二年,沈家本的子女将他的灵柩运回浙江,葬于吴兴县。然而,据后人考证,沈家本之墓现已平为农田,连同墓碑上袁世凯的题词“法学匡时为国重,高名垂爱以书传”也在历史滚滚向前的车轮中湮没不见,唯留下沈家本和那个时代变法者创造的传奇——他们“坚信修法可以救国”的抱负、愿望、激情、遗憾和黯然,他们引入西方法理改造传统律例的智慧和勇气,他们在新时代的激荡中熔铸东西、为未来留下法制瑰宝,这一切将永存不灭。

    相关阅读沈家本其人

    (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字子淳,别号寄鋎,吴兴(今浙江湖州)人。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

    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著有 《诸史琐言》。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 《大清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刑事诉讼律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等一系列法典同,重视研究法理学,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文笔精湛

    沈家本初入刑部时,在直隶司任职,负责文稿起草工作。由于沈家本家学渊源,文字功底扎实,上司对他撰写的文稿非常满意,其文名也很快在同僚中间传开。

    当时有个故事流传甚广,沈家本替同僚起草了一份文件,上报给刑部尚书潘祖荫。这位潘祖荫可不是一般人物,探花出身,曾任南书房行走多年,见多识广,文笔老辣。他一眼就看出该呈文不是这位官员所写,经追问知道是沈家本手笔,潘祖荫对沈的文笔、才华大加赞赏,感叹说:“我就知道非沈家本办不了此事。”从此沈家本在刑部以识高、知律而知名。

    但沈家本有个致命的缺点,记性不太好,所以参见会试屡试不第。正因如此,沈家本一直得不到升迁,始终在刑部的几个司里转来转去。44岁时,沈家本终于得中进士,随即被正式任命为刑部郎中——此时,他已在刑部辗转腾挪近20年。

    修订大律

    沈家本遍览历代法制典章,刑狱档案,,对中国古代法律资料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研究。他还写了大量的研究性著作。1886年,《刺字集》成书出版刊行,这是沈家本第一部公开印行的学术著作,也是他第一部研究法学的著作。这些研究使沈家本具备了渊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以后从事修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02年,光绪皇帝下谕修律,要求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沈家本和伍廷芳被袁世凯、张之洞等保举主持修律。从此,沈家本受命于危难之中,承担了中国近代史上具有转折意义的律例修订工作。

    1911年1月25日,清廷颁布了《大清刑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法典,得到了官方倾尽全力的支持。当然,它也是持续时间最长、争议最大的立法。它的出台,标志着古老的中国第一次迈入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辩才无碍

    在八国联军侵华期间,沈家本发挥法律学辩才,对法国传教士妄图侵占府署东侧房产一事据理力争,最后取得胜利,但被该传教士诬告,被联军扣留,后几经交涉,到1901年2月14日才恢复自由。1902年沈家本与伍廷芳一起被任命为修律大臣。沈家本受命为修律大臣期间,最主要的活动是修订旧律、创制新律的立法实践。修订旧律,即是对《大清律例》的全面改造,改造成果主要体现在《大清现行刑律》 中,该法典统一了满汉刑律。

    (摘自 《法治周末》、正义网)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