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具体要求。
所谓“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落实在检察机关的具体办案中,就是将原本办案、定案分离的制度,改为权、责一致,即谁办案谁定案,谁定案谁负责,给权力明义务,给待遇定奖惩,出了问题一追到底。或许职业使然,检察官并不畏惧应当承担的责任。就像医生执业可能面对手术失败的风险,只要不是故意或者严重过失所为,担责并不能阻碍其从中汲取教训,积累经验,再次为所从事的事业而努力前行。
然而,对照现行的检察办案制度,其与中政委《规定》提出的办案责任落实到人的要求差距甚远或相背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这种三级审批办案模式的弊端是办、定分离,即办案的不定案,定案的不办案,一旦案件质量出现问题,则因权责不明而出现集体负责,实质集体都不负责的结果,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受到影响。由于层级审批的行政性有违司法办案的亲历性,实践中多有办、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形,最终以下级服从上级定案。
对于这个办案制度上存在的诟病,司法改革的探索从未停止。在检察系统中,有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更有近年来在北京、上海等地试行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负责制改革,其效果均有所体现的。尤其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已经试行7年,实效显见。该制度下,主任检察官除对本人及本组人员所办案件负责外,直接对主管检察长负责,减少了中层领导的审批环节,屏蔽了无谓争议,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主任检察官与本办案组成员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近似法院合议庭组合,每名案件承办人对本人所办案件与主任检察官之间均具有平等的定案决定权,体现了“办、定一致”原则,强化了案件承办人的责任意识。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全面深化改革的集结号已经再次吹响。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坚守案件质量底线,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们热切期盼权责一致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早日到来。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