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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2013-10-26 15:52: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江西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办法对不按各行其道规定通行的,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的,提高了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据了解,此次修改主要围绕四个方面进行。一是治理行人闯红灯问题;二是治理非机动车违法现象突出问题;三是治理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四是加强交警的履职监督问题。

针对行人闯红灯违法现象严重的问题,修改后的办法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了处罚标准。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处10元罚款;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20元罚款;行人扒车、强行拦车、追车、抛物击车的处50元罚款。

为了解决当前非机动车严重超速、争道抢行、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违法现象,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提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并增加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处罚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将几种情况的处罚提高到50元,包括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15公里的;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行驶的;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的;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逆向行驶的。

为了有效治理机动车乱停放问题,修改后的办法补充了“对在已公告并按标准设置禁止临时停车路段停车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并在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处以200元罚款的内容。

同时,为了督促交警严格履行执勤执法职责,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交通警察应当严格履行执勤执法职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巡查,保障道路畅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现场督查。(记者郭宏鹏 黄辉)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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