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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司法建议“发得出”更能“落到位”

2013-10-26 11:27:4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小建议”做成“大文章”

  ——上海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纪实

  法官正在点击进入“上海法院司法建议信息库”。

  上海高院历年推出的优秀司法建议书汇编。

  2012年以来,上海法院共计发送司法建议和审判白皮书1019份。这些建议内容涉及民生冷暖、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方方面面。几年来,上海的司法建议工作从少到多,从增加发送到注重反馈,从各自探索到整体推进,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强管理

  司法建议工作包含制发、审核、备案、发送、上网、督促反馈多个环节,规范内部管理是做好司法建议工作的首要条件。

  在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00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发了“上海法院司法建议信息库”,2012年又创建运行了全国首个“审判管理工作平台”,在对原系统运行效能进行完善优化的同时,进一步明晰了司法建议工作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和流程节点的管控,强化了全市三级法院审管部门牵头负责、统揽全局、跟踪推进的管理职责,更为各级法院提高司法建议工作水平提供了直观依据和有效抓手,实现了管理模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同时,上海法院根据审判白皮书的功能定位、价值导向,规范了全市法院审判白皮书的统一样式体例,并明确白皮书以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发布。在涉及政府管理职能、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民生问题方面的白皮书,还需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办或上级行政机关,建立与政府法制部门的回复制度和备案制度。

  为了更好地推进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上海法院近两年连续举办推优评先活动。一方面通过检查讲评来发现先进、分析差距,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另一方面,通过评审促进了全市的相互学习、交流和借鉴。同时,为巩固和扩大优秀司法建议的示范效应,高院每年将评选出的优秀司法建议书和优秀审判白皮书汇编成册,给全市法官提供借鉴。

  重沟通

  司法建议工作是一项复杂、有机的系统工程,为发挥好司法建议的效果,上海法院高度重视沟通工作,不仅强调三级法院内部沟通的“一盘棋”意识,还强调法院与被建议单位外部沟通的回访机制。

  在内部沟通方面,上海法院紧紧抓住三个“顺畅”。首先,审管部门与一线部门之间保持顺畅。审管部门积极推进、督促一线法官在立案、诉调、审判、执行等环节挖掘可能提出建议的素材。其次,法院各部门之间保持顺畅。由于审判白皮书融合了典型案例、类案分析、司法动态、风险预警、对策建议等诸多信息,内容涵盖面广、集约化程度高、信息密度大,所以上海积极推动各级法院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从信息数据的采集、总结分析、广泛调研到制作发布,充分发挥各法院在审判和调研工作方面的整体优势。最后,各法院之间的交流合作保持顺畅。三级法院定位不同,各有优势,高院鼓励全市法院互相之间进行交流合作,既重视网上“点对点”沟通,更重视“面对面”交流,使司法建议跳出单个案件、单个法院,也使统计数据更具客观性,问题分析更具全面性,对策建议更具科学性。

  在外部沟通方面,上海要求各级法院对超过规定时限未反馈的司法建议要主动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回访,既要帮助被建议单位理清产生漏洞和不足的源头,又要耐心细致地帮助被建议单位分析整改思路,增强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的认同感和重视度,使得司法建议不仅“发得出”,更能“落到位”。

  求效果

  不断积累的经验加上科学规范的管理,推动上海法院司法建议工作不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自2004年上海法院发布了全国首份行政审判白皮书起,这种融合典型案例、类案分析、司法动态、风险预警、对策建议等信息的复合型建议载体,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去年,上海高院又评选出了30份优秀司法建议和12份优秀审判白皮书,其中的真知灼见对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上海高院民五庭系统梳理了全市金融纠纷、金融刑事等案件特点及防范风险,发布的金融审判白皮书被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批示要求在全国推广;闵行法院发布的行政审判白皮书,被该区区委以文件形式向全区下发;徐汇法院就医疗急救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缺失发出的司法建议,引起卫生部的高度重视,促进了我国医疗急救制度的完善;上海一中院针对期货投资、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向上海市金融办公室发出建议,也引起了他们的高度重视。

  祸起采血乱象 还须源头治理

  去年12月,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发生在医院的恶性斗殴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一死一伤的结果,让涉案的4名被告人均因故意杀人罪分别领刑八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而浮出水面的非法中介现象,还在判决之外促成了该院一篇有关如何维护正常采血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司法建议。

  缘起

  2012年6月,常驻浦东某医院从事献血中介“生意”已久的冯某、代某等人觉察到新近“入行”的于某等人抢走了部分“业务”。几次口头交涉之后,对方并未知难而退。7月6日,于某和几个朋友在一医院与正在“谈生意”的冯某女友发生争执。当天,两伙人相约次日在医院门口进行“谈判”。7月7日中午,双方发生斗殴,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今年2月20日,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涉案的四名被告人中主犯冯某、代某、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韩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其中三人上诉,今年5月,上海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建议

  案件审理已告终结。然而这起恶性案件却让法官们断案之余展开了思索和讨论。

  法官们辗转联系医院、血站等单位,了解调查献血的流程和相关规定,反复查阅案卷中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经过深入调研,法官发现,非法中介利益来源于两个途径,其一是通过收取佣金的方式招徕社会人员冒充某些单位职工完成献血指标,二是寻找急需用血的病人,组织手下以病人家属的身份献血,然后通过转卖献血证从中谋取高额差价。

  今年5月13日,上海一中院发出司法建议,希望相关部门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异常献血人员进行集中排查,及时发现并惩处非法中介团伙及相关人员,并建议加强宣传、鼓励举报,创新方法化解用血紧张局面,从源头上堵住非法血液中介的市场来源。

  5月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回函表示,将着手宣传激励提高无偿献血数量、落实对团体无偿献血组织的规范管理、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互助献血中的动员组织渠道、督促采血机构加强采血现场的身份核查以及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加强用血审证管理等几方面的措施,全方位改进工作。

  为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输入正能量,上海一中院的司法建议作为裁判最具“性价比”的“附加”产品,在越来越多的社会领域释放效能。2011年1月至今,该院共制发司法建议107份,收到反馈77份,被采纳的比例近72%。

  “私搭”酿悲剧 “拉闸”除隐患

  2012年8月24日,多日的酷暑加上干旱,导致农作物大面积缺水。傍晚5时许,在上海浦东界浜村承租农田种植蔬菜的杜某准备灌溉。他在附近居住的简易棚内,顺手插上电源,赤脚扛着一捆电线引向田头,谁知这一去,竟酿成了一场夺命悲剧。

  缘起

  民警现场勘验认定,杜某系灌溉农田时私拉电线触电身亡。对于杜某之死,其家属认为,杜某经界浜村村委会允许,从村总电表处拉电线,与其他农户共用一个电表,该电表处虽有漏电保护装置,但存在损坏且村委会疏于管理,未及时修复,以致酿成惨剧,故诉至浦东法院,要求村委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审理中,主审法官调查发现,农村中,为了解决照明和灌溉等用电问题,私拉电线现象十分严重,且农户普遍缺乏安全用电常识,对触电的灾难性后果存有侥幸心理。而作为农田低压线路电表的通常管理人和维护人,村委会往往重接线批准而疏于管理,重设施建设而疏于维护。多种因素叠加,私拉电线已经成为威胁农户生命财产和农村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建议

  为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今年3月,在成功调处本案后,浦东法院向界浜村村委会发出司法建议。其内容包括:一要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把财产生命安全作为工作重心;二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利用标语、展板、宣传车等形式,普及安全用电、规范用电常识,宣传私拉乱接电线的危害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宣传应急救护常识,包括触电急救,增强自救能力,鼓励使用漏电保护器,定期邀请电力企业人员开展指导培训;三要建立安全监管协同工作机制,按照产权归属分级设立安全用电长效机制,建立农村电工工作制度,形成“村集体领导、专业电工负责”的体系,明确村集体电力资产的管理运行责任;四要彻底清理排查农村田间地头农用线路缺陷,严查私拉电线等违规用电行为,与村民或承租户签署安全生产用电承诺保证书,明确相互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违约处理等条款。

  界浜村村委会对司法建议非常重视,组织专题研究的同时向镇党委和政府书面汇报,并针对具体建议,对该村范围内所有田间挂线箱进行普查,对损坏的及时修复,登记注册,规划和完善田间安全用电;对各大棚种植户发放了“用电安全提示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对未装漏电保护器的农户,要求其安装后方可通电;与村民和各外来种植户签订“用电安全责任书”,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建立村干部定向管理检查责任制,进行责任到人的长效管理;利用村宣传栏、田间拉宣传横幅、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村民和各外来种植户安全用电等宣传教育。整改之后,村委会对法院做了书面回复,并表示了感谢。

  近日,主审法官对界浜村村委会进行了回访。村干部反映,村委会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用电制度,通过实实在在的案例触动农户,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目前,田间地头私拉、乱接电线的行为已基本得到遏制。

  了结劳动合同官司 给出带薪休假建议

  “虽然官司胜诉了,但我们的工作确实还有疏漏,谢谢法院的提醒,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我们自己。”上海嘉定某劳务公司徐经理日前在收到嘉定法院的司法建议时这样表示。

  缘起

  徐经理任职的上海某劳动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嘉定地区从事劳务派遣业务。2011年3月,因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存在私藏工厂零部件行为,该公司与16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随后,这16名员工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付未付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16名员工私藏公司零部件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方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随后,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一判决。

  本是简单明了的案件,却在工资计算上卡了壳。承办法官反复查看双方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除了一句“按用工单位薪酬制度确定”,再也找不到有关薪酬的其他规定。

  “因为劳动合同中没有对工资具体组成做规定,员工并不认可我们加班工资的发放数额,我们不得不花大量的时间来举证。”最后,徐经理通过提交工资条、考勤卡,寻找证人出庭供述等,才最终确定了工资的计算方式。

  建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还发现,该公司对于年休假的规定也存在问题。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有关规定,职工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便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该公司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时,却仅是根据在该公司工作的期限,而并非综合考虑劳动者在不同单位累加的连续工作时间。

  “嘉定作为长三角节点性城区,汇聚了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这些企业中的大部分员工又来自外地,休假回家探亲成为了劳工权利保护的一个难题。”这起案件让承办法官对此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思考。

  为此,嘉定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及时向劳务公司发函:建议公司将薪酬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劳动合同附件的方式提供,并将加班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明确告知劳动者;建议只要有相关证据显示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按照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不久之后,该企业将处理结果反馈至法院:将职工大会民主决议通过的薪酬管理制度在劳动合同上予以明确,并修改了带薪休假的相关条例。(卫建萍 严剑漪 富心振 敖颖婕 高岩 孟招祥)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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