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牢记职责使命,以保一方平安为己任,正确、严格贯彻党的刑事审判政策,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分子,成为犯罪分子的“克星”,人民群众的“保护盾”,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为石嘴山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贡献。今年以来,该庭已审理64件刑事案件,判决50件,均作有罪判决。
制度创新走在全区法院前列
该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制度创新已走在全区法院前列。该庭庭审中适用“注意定性”的提醒程序。对有可能改变案件定性的,先告知控辩双方,要求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是否触犯其他罪名发表意见,给控辩双方以充分的诉讼权利,确保了案件质量。并在全区法院系统首推《缓刑考验预告书》制度,进一步体现执法的人性化,确保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得以真正改造,远离犯罪,使缓刑适用、监管工作科学、有序发展。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有效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坚持刑事命案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努力提高命案的诉讼质量,切实将死刑案件办成铁案。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该庭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先后严厉惩处了在石嘴山市具有社会重大影响的被告人叶某有等27人,被告人杨某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被告人张某等故意杀人案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坚持“以宽济严”,追求刑罚效果的最大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综合审查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分化瓦解犯罪,达到惩罚、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在审理被告人陈某、贾某贩卖毒品一案时,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贾某受其女儿陈某指使,帮助其贩卖一包价值100元的海洛因,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贾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现年龄已达72岁,综合考虑全案,对贾某在法定刑七年以下减轻判处并适用缓刑,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年来,共对20名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所判缓刑人员没有重新违法犯罪情况。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
该庭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和“少年法庭”的功能,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到每一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商对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前逐案到学校、社区了解未成年人的表现情况,并对未成年被告人逐人宣讲法律和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促使他们积极认罪、悔罪,争取从轻判处,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开庭过程中注意庭审方式,避免使用过分严厉的话语对他们进行讯问并给他们充分陈述的机会。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犯实行《缓刑考验预告书》制度,建立帮教档案,定期回访,组织少年他们参加公益劳动,杜绝了未成年人犯重新犯罪。对正在服刑的少年犯,经常组织其原所在学校和街道的负责人及家长一起去看望他们,使他们感受的社会的温暖。刑一庭还为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丁某举行了成人仪式,在其18岁成人生日当天,合议庭成员为其买了励志书籍及生日贺卡,鼓励其积极改造,早日获得新生,收到很好的教育效果。
全力维护被害群众的合法利益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该庭坚持以妥善化解矛盾为主线,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采取多种方式全力做好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争取赔偿金,积极化解潜在社会矛盾,近三年来共为被害人家属争取附带民事赔偿款300多万元。并积极帮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亲属申请司法救助金,近3年为5名被害人亲属申请到近10万元司法救助金,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
通过不懈的努力,该庭各项工作取得优异的成绩。2004年,被自治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宁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授予“全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先进集体”;2005年、2006年,被自治区高级法院评为全区法院系统先进集体;2009年,被市委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2010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石嘴山市成立50周年先进集体;2011年6月,党支部被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授予“全区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区法院先进基层党组织”;2011年4月,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一次。2012年2月,被团市委、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自2008年以来,连续五年被市禁毒委评为全市禁毒优秀成员单位。庭内干警也多次受到表彰。成绩只能代表过去,该庭干警将继续团结协作,以扎实的工作作风、追求卓越的创新精神、敢于亮剑的不畏气魄,在新的起点上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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