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
【案例一】王佳佳强迫卖淫案
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佳佳分别伙同多人共谋强迫他人卖淫,先后将被害人王某、周某、张某、王某某骗至广东省河源市,采用殴打、恐吓、逼写欠条、拍裸照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卖淫。其间,17岁的王某某一直拒绝卖淫,并趁人不备给家人发短信求救被发现,王佳佳等人用衣架、橡胶棍、皮带等工具殴打王某某,并采用罚跪、泼冷水、勒令头顶矿泉水瓶等方式虐待王某某。11月2日,王佳佳殴打王某某后,两次用皮带绑住王某某的双手将其吊在卫生间的横梁上。次日,王某某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佳佳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王佳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王佳佳等人强迫多人、多次卖淫,其中包括两名未成年少女,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王佳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王佳佳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杨宗樑强奸案
被告人杨宗樑1990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5月5日刑满释放;1996年11月15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05年1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7日至5月28日之间,杨宗樑先后以送被害人上学、谎称被害人家属出了车祸等为由,将上学途中的被害人张某、何某、罗某(3人均为未成年人)诱骗至偏僻处奸淫。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宗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杨宗樑奸淫幼女多人,且系累犯,刑满释放后即又实施奸淫幼女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杨宗樑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认定被告人杨宗樑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宗樑限制减刑。
【案例三】关天翼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关天翼在2012年12月30日、2013年3月3日、2013年3月10日,三次以为被害人测试体能为由,将被害人王某、倪某(男)、谷某(男)骗至北京市某小区内进行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天翼为寻求性刺激,对一名女童和两名男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关天翼猥亵多名儿童,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关天翼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关天翼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记者 郭坤泽 实习记者 陈路坤)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从严从重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最高法公布3起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发布
·内容: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及典型案例并答记者问
·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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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四部门24日将发布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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