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意见
从严从重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记者23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34条,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对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作出规定。
严惩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
《意见》强化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搜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也有权利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
《意见》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采取了予以绝对保护政策。《意见》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同时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在日常生活中,如有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强奸、猥亵等七种情节犯罪从重处罚
记者了解到,《意见》从犯罪主体、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行为人一贯表现等方面,对从重处罚情节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等七种情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酌情从重处罚。
《意见》还特别提出,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司法救助优先照顾未成年被害人
依照“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意见》在着重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的同时,对加大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作出规定。
《意见》明确要求,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意见》同时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记者 郭坤泽 实习记者 陈路坤)
·最高法公布3起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发布
·内容: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及典型案例并答记者问
·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最高法等四部门24日将发布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