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转型期,法律在社会治理领域应当扮演何种角色?法律体系自身应当朝着何种方向发展?诸如此类的重大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美国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合著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就尝试着回答上述问题。该书的研究成果对于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法律自身的进化路径颇具启发意义,有助于我们深化对相关问题的认识。
回应型法的理念及重要意义
围绕法律与社会,以及法律与政治作为社会治理手段之间的关系,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将法分为三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
压制型法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建立政治秩序,其注重政治权威的维护,因此,法律制度容易直接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只能被动地适应社会政治环境,难以求得社会认同并树立权威。经验表明,把法律等同于强权,或者把法律归入宽泛的社会控制手段范畴,都将使法律丧失或者严重减损应有的功能。
基于对压制型法的反思,自治型法的目标是探究法律的正统性,力争使法律秩序成为反对压制的一种方法。自治型法的主要作用在于约束政治权力,减少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这无疑更加契合自由、平等和人权等现代法治理念。然而,与社会和政治相对分离,过于强调法律制度的自治性和完整性,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对现存秩序的挑战和批判,这实际上可能非但不利于实现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反而容易引发压制的反弹,进而损害法律的权威。
在整合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的积极功能的基础上,回应型法更加主动地面对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同时力争妥善处理与政治的关系。回应型法以宪法为根基,将法治理解为一种独特的制度体系而非一种抽象的理想,其能够以法治为框架审视已有社会发展模式和制度的能力和缺点,并根据社会需要参与调整制度安排,消解政治冲突,重构社会关系。同时,回应型法具有一种负责任的、有选择的适应能力,在应对社会问题的同时也不断促进自身的改革完善,进而在参与社会转型并重整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为了有效解决法律和权威面临的危机,迈向回应型法无疑是一个理性的选择。我国现阶段转型期面临着严峻的社会挑战,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这两个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关系,简言之,该时期法律的机遇和挑战并存。社会的危机必然也是法律的危机。如果法律不能在应对社会挑战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预期的作用,非但很难促进自身的发展完善,也难以得到认同并树立起应有的权威。
在阶层分化、价值多元、矛盾多样的现代社会,法律作为一个有机体,只有在坚守宪法根基的基础上,主动、理性地回应社会需求,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一道致力于重整社会秩序,推动法治社会的建立,才能在消弭社会危机的同时树立法律的权威。所以,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应当是紧扣社会和时代脉搏的回应型法。社会压力乃至社会危机,都是法律反思自身功能和实现自我改革的现实契机。法治社会和公平正义,是回应型法始终致力于实现的价值目标。
法律对社会的回应及法治的构建
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社会要求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社会治理。践行法治的要求,必然要以明确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作为标尺,这就如同罗尔斯倡导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时,需要将基本的平等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均等作为基本原则。如果不主张权宜之计,而是严格以法治的标尺来衡量、审视社会治理制度和社会现实,社会治理制度中不合法治要求的问题必将浮出水面。因此,法律具有重要的社会问题诊断功能。既然问题出在“当下”,那么,福柯所主张的“诊断当下”,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对社会问题的诊断主要是通过司法来实现的。司法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变为现实中的法律,进而建立起沟通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桥梁。通过司法能够总结、发现社会治理制度存在的显性及深层次问题。
在理性诊断社会问题的基础上,法律还需要推动问题的解决,满足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基于构建法治社会的理想和对社会现实的审视,回应型法不再寻求自我封闭,而是成为社会调整和社会开放的能动力量。根据回应型法的基本理念,法律通过调整既有的社会治理制度和方略,促进社会问题在法治框架内得以合理解决。这种理念与主张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的法律现实主义,以及追求使法律更加系统、理性地考虑社会事实的社会学法学,在目标上具有内在的共通性。
由于以诊断并解决社会问题为己任,回应型法带有明确的“目的性”。为了将特定的目标转变为现实,回应型法非常关注规则和政策的内在或者潜在价值,并且体现出一定的“能动性”,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制度的改革完善。改革不仅要有明确的“路线图”,更要有可行的“进程表”。回应型法通过强调法律和司法的适度能动性,积极努力推进将理想化的目的转化为具体化的目标,进而体现出法律的责任伦理。我国现阶段所倡导的“能动司法”,主张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回应反馈相关领域的治理问题,无疑体现了回应型法的基本理念和要求。
回应型法对社会治理制度的调整非常重视两个基本理念。第一,采用多元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现代社会利益关系复杂,权力与权利的博弈激烈,只有综合运用法律、道德等社会治理手段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法律仅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尽管我们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但不能过度放大法律的功能。第二,以解决社会需求为根本宗旨。社会稳定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所以回应型法对社会治理制度的调整,需要避免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从策略的角度看,回应型法主要是通过社会对法律的需求,积极调整社会关系,努力增进社会协商,充分凝聚社会共识,推动社会治理制度的发展完善。
法律必须尽量保持稳定,以确保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进而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这是立法的基本经验。朝令夕改只能导致时局的混乱。但与此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不能一成不变,随着经济基础和社会情势的发展变化,法律为了保持其现实性和生命力,也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改。所谓“世易时移,变法宜矣。”这不仅是为了满足政策需要,也是为了维护法律自身的权威和确保实践中忠实地适用法律。
从发展的眼光看,法律以及作为整体的法律体系实际上一直处于演进之中。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和社会制度的演进,不断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法律作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机制,也必然要锻造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进而发展出新的功能。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就是法律进化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既要充分发挥回应型法满足社会需求的积极功能,也要在法律和社会的互动中实现法律的进化和发展,在努力创造法治社会环境的同时,循序渐进地构建法治国家。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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