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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研究推出56项便民利民措施

2013-10-24 19:30: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青海长安网 

顺应群众要求、满足群众意愿

青海省公安厅研究推出56项便民利民措施

日前,青海省公安厅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不断完善创新群众工作方法,着力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在原有基础上,从户籍登记、证件办理、车辆管理、消防边检等方面重新研究梳理并推出56项便民利民措施。

据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他们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网上征询等方式,认真、虚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针对部分群众提出的“一些便民利民措施没有真正得到落实,群众没有得到实惠”的意见建议,省公安厅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对2003年以来省公安厅出台便民利民措施进行了梳理汇总,并结合形势、法规的变化,对原推出的99项便民利民措施拟废止44项,有25项拟合并修改为16项,拟沿续实施的有30项;拟新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有10项,经梳理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共56项。

省公安厅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切实增强群众观点和宗旨意识,把便民利民措施,以更加高效的作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努力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公共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努力使教育实践活动成为群众支持、群众检验、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附:

梳理后重新推出的56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治安总队(18项)

1、凡到我省投资、兴办实业的外省籍人员以及来我省开发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我省的,如果以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2、凡从我省其他地区到青南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开发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青南地区的,如果以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3、凡考取省内外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愿意将户口迁出的,迁出地派出所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就地办理城镇户口。

4、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可自愿选择。新出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直接办理,不受其他附加条件的限制。公民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生育的,不影响其子女依法登记户口。各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将落户情况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5、公民捡拾、收养弃婴,凭所在地区、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由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6、凡考取省外大中专院校并将户口迁出省外的应届毕业生,要求将本人户口迁回原迁出地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以及迁出证明,办理其落户手续;往届毕业生要求将本人户口迁回原迁出地的,可持毕业证书、迁出地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无结婚证明以及入学迁出证明,在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7、凡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标准和相关配套证件要求由各州、市自行确定)的群众,凭房产证明、购房合同、正规购房发票等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8、凡具备网上办理户口迁移条件的地区,群众可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实行“一站式”服务。

9、提供可公开户籍项目查询服务。群众到公安机关查询公民重名事宜,户籍窗口免费提供相应服务。

10、群众在遇有紧急事宜急需办理户口的,可以和户籍民警预约延时、错时办证,即可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

11、省内生源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允许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也可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省外生源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

12、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13、全面放宽省内其他地区(不含西宁、海西)城镇落户政策。凡符合“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的暂住人口,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居住城市(镇)落户。

14、为方便群众及时、快捷领取居民身份证,在办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凡办理居民身份证邮政特快专递业务的,西宁市在7个工作日内,海东、海南、海北在10个工作日内,海西、黄南、玉树、果洛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受理和制作,并交付邮政特快专递送达。

15、为行动不便群众提供办证便利。孤寡老人、残疾人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根据本人意愿,可电话预约,派出所民警上门服务。

16现场办理临时身份证。对身份证丢失或未办理身份证但急需证件的群众,原发证窗口在核实本人身份后,现场办理临时身份证。

17、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受理申报户口时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规定。

18、将根据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活和工作中对二代证的不同需求,继续加强二代居民身份证邮政快递服务业务,进一步缩短办证周期,方便人民群众。

二、交警总队(10项)

1、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由两地车管所内部协调。

2、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

3、办理车辆牌证手续齐全,要立即办理,并从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完成办理牌证业务。手续不全的,应一次说明须补办的项目和补办的办法。

4、及时通报大型活动期间交通状况。对因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实施交通管制的,在24小时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的,在管制路段、分流路口设立指示标牌,公布管制原因、持续时间和绕行路线。

5、利用邮政服务网点代办交通违法信息告知、证件年审到期提醒等业务,方便群众办事。

6、推行流动车管所业务。建立流动车管所,最大限度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就近服务。

7、推行机动车安全技术异地检测业务。除大型载客汽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可全省任意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检测合格后,到机动车登记地车管所申请签发检验合格标志。

8、临街小学门口设立“护学岗”,维护交通秩序,便利学生安全通行。

9、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宣传、教育、提示为主。执勤民警告知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及危害性,督促其消除交通违法行为后口头警告,不再进行罚款处罚。

10、群众新车注册登记可在青海公安门户网上选取机动车号牌。全省开通违法异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车辆所在登记地)缴纳罚款工作,开展全国异地(车辆所在登记地)交通违法联网处理业务。

三、经侦总队(3项)

1、在全省经侦部门持续推进警务公开制度,将案件追诉标准、案件管辖、办案流程、举报人权利义务告知、经侦部门服务承诺、办案纪律、举报电话等内容,在经侦部门和重点派出所办公场所公布上墙。

2、认真落实“向人民报告”制度,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公司开展警企共建,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积极为企业提供防范经济犯罪法制教育培训,打击妨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经济犯罪,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3、向社会公布经济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971-8293022、8293024),开通青海经侦微博(http://t.qq.com/qhjzzd)、青海经侦QQ(1844265514)、青海经侦QQ群(109595113),接受群众举报,广泛征询人民群众对公安经侦工作特别是“四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消防总队(6项)

1、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在做好责任区执勤灭火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现有装备特点和队伍训练有素的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抢险救援任务。

2、建立消防社会公众互联网服务平台。在公安消防总队门户网主页设置“办事直通车”栏目,在线受理群众消防监督管理相关事项,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及时公布消防监督管理及涉及消防工作的信访投诉办理结果。

3、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实行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对建设规模较大,周期较长的工程,可分项目、分阶段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社会单位提出上门技术服务的,3日内提供技术支持。

4、向社会公布消防服务热线电话和消防互联网站网址,提供消防法律、技术咨询服务以及行政审批结果,受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总队消防服务热线电话为0971-8818078,互联网站网址为www.qh119.gov.cn。

5、及时在互联网上公布消防产品相关信息及信息查询方式,方便群众查询,引导消费者正确选用消防产品。

6、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96119” 消防隐患举报投诉电话作用, 随时接受群众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强化与现代媒介的宣传协作,利用新兴媒体资源宣传消防知识,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五、监管总队(3项)

1、看守所在会见、收物日,应安排罪犯与其亲属会见、收物;拘留所在会见、收物日,应安排被拘留人员与其亲属会见、收物。被监管人员亲属因不知晓看守所、拘留所会见、收物(生活用品)时间,首次来会见、送物的,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应安排会见、收物。

已建立视频会见系统的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批准,可以与其亲属进行单向视频会见;罪犯可以与其亲属进行双向视频会见,以便异地居住在押人员亲属会见。

2、建立预约制度。看守所、拘留所向办案单位、律师发送预约联系卡,实行提讯、会见预约。看守所根据办案单位、律师提讯、会见时限安排,提前做好提讯、会见准备工作,缩减等候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因办案机关讯问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的,向律师说明原因,并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3、建立与被监管人员亲属联系制度。监管场所随时向其亲属通报被监管人员生活、健康状况等亲属关心的事项。

六、网安总队(1项)

1、在网吧衽持二代身份证刷卡上网制度,减少网民上网成本。

七、出入境管理局(12项)

1、各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接待大厅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滚动公布出入境证件办理须知、程序、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接待大厅均设置申请人等候区,配备桌椅和饮水设施,方便申请人等候。

2、各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开通节假日办证绿色通道。向社会公布咨询热线和节假日急事急办电话。对居住在省外,户籍在本省的居民,节假日期间回省办理出国证照的,可能过急事急办电话提前预约申请、优先办理。

3、在常住外国人的签证到期前,开展电话或手机短信提醒业务。

4、方便群众办理出入境证件。年满60岁以上或身体残疾、行动不便、户籍在省内六州,长期居住在内地或西宁的申请人,可委托亲友或所在单位人员前往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持批准后的申请材料前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采录相关信息,领取出入境证件。

5、通过公安门户网和出入境博客、QQ群,咨询出入境业务。

6、简化行业办证程序。通过“境E通公众服务系统”,与我省7家具有出境资质的旅行社自助受理系统联通,方便团队旅游申请人办理出入境证件,节省办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7、提供出入境照片免费检测、采集服务。在全省推广出入境证件照片质量检测系统,省内公民申领或换(补)发各类出入境证件时,可在我省各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大厅免费检测、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片信息。

8、本省籍州县部分人员可在西宁申请出入境证件。在西宁市所辖区、县长期居住的本省籍群众,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以团队旅游事由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可到西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出入境证件。

9、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团队赴港澳游提交有出境资质旅行社出具旅游费用全额发票的规定,省内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前往所辖地市办理团队旅游事由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10、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对前来咨询或提交各类出入境证照材料的群众,出具书面告知咨询单,并提供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的说明,以便申请人按照清单补充和提供。

11、落实国办发[2013]83号文件内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据业务主管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企业名录和有关情况,对我省重点支持的企业和赴境外参加重要展会的企业中我省籍从业人员申请出入境证件时,免提交境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便利的出入境证件申领程序。

12、对本省户籍14周岁(含14岁)以下申请人、已报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化普通护照申请材料及就学地在我省的申请人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进行可行性进行调研,并报公安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八、办公室(2项)

1、降低群众信访成本。逐步开通网上远程视频接访工作系统,搭建远程视频接访工作平台,实现信访群众就地反映问题,提出诉求。

2、满足群众知情权。向社会公布警方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向当事人告知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出防范犯罪预警信息,增强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九、边防总队(1项)

1、提高边检通关便利。提供青海商务出入境团队边防检查预检预录服务,开设“边检政策法规咨询室”,设立“紧急求助通道”,实行迟到免排服务。

(青海省公安厅 文\李显华)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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