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系列评论
依法依规表达反映利益诉求
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必须高度重视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各地各级政府既要在事前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决策,防止因为行政违法或决策不当引发人民群众不满,造成矛盾冲突;又要在事后做到把各种矛盾冲突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把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治权威贯彻于矛盾化解工作始终。
不可否认,近年来,一些地方以闹求解决、以访谋利益现象比较突出,个别群众“信访不信法”,相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情绪的蔓延与一些地方领导采取突破法律底线、乱开口子、乱用票子的矛盾化解方式有关。个别领导干部要么以权代法,威胁强迫当事人就范;要么迫于各种压力,无原则地迁就当事人不合法诉求,违法求平安、花钱买平安,结果是“按下葫芦起来瓢”,越搞越搞不定、越摆越摆不平。
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关键是要在平息冲突、化解矛盾过程中,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引导人民群众依法依规表达反映利益诉求。
引导人民群众依法依规表达反映利益诉求,要与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要结合“六五”普法规划,通过鲜活案例,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引导人民群众依法依规表达反映利益诉求,要畅通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渠道。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当前,我国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备,行政复议、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定渠道已比较健全。引导人民群众走法定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就要畅通这些渠道,既要压缩时间、降低门槛、减少收费,让人民群众用得起这些法定程序;又要健全制度,保障公平公正,避免推诿卸责,让人民群众愿意用这些法定程序。
引导人民群众依法依规表达反映利益诉求,要提升司法化解社会矛盾能力。针对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社会矛盾,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患纠纷等问题,司法机关要通过制定、落实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指导意见,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为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当前,各地各级政法机关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不仅要做到依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更要做到通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和身边的真实案例,自觉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习惯和行为方式。只有这样,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社会才能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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