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来,因受货币政策不断紧缩以及房地产等下游行业走势下滑的影响,钢材价格持续走低,钢材贸易量不断萎缩,钢贸行业开始出现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等问题,苏州地区钢贸商贷款到期无法偿还逐渐成为普遍现象,高额的不良贷款导致相关诉讼案件多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开展专项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深入了解、分析苏州地区钢贸市场金融风险的具体表现及产生原因,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钢贸市场三个层面提出防范和化解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具体对策。
一、苏州地区钢贸市场金融风险概况
据统计,苏州地区已开设的44家钢贸市场中与金融机构发生授信关系的钢贸市场为43家。至2013年6月底,仍有授信余额的40家钢贸市场中有38家市场出现逾期或不良贷款。已涉诉的钢贸市场为35家,涉诉案件数量超过百件的有6家市场,其中最多的钢贸市场已涉诉案件数达到了198件,涉诉标的额最高的钢贸市场已涉诉标的额高达6.11亿元。
1.银行涉钢贸市场信贷情况。至2013年6月底,苏州地区共计23家银行有用信敞口余额,其中,贷款主要集中在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占到了贷款余额总额的73.13%;其次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分别占到了10.92%、8.97%和6.54%;此外,村镇银行和邮储银行也占到了一小部分市场份额。
2.小贷公司涉钢贸市场信贷情况。苏州地区涉钢贸市场发放金融贷款的小贷公司有19家,其中最多的为昆山市,涉及6家小贷公司;其次为高新区,涉及5家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在抢占钢贸信贷市场份额时,其客户基本都是银行经筛选后舍弃的,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相对较弱,风险较高。
3.担保公司涉钢贸市场情况。苏州地区钢贸市场中有34家设立了市场内的担保公司,在苏州市经信委今年对全市16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开展的年检中,“达到或基本达到年检条件”的113家担保公司中仅1家为钢贸市场内的担保公司;因暂时不符合年检条件但在保余额较大等原因所在地政府建议暂时保留的市场内担保公司为6家,其余27家市场内的担保公司,未进行年检申报或年检未通过。(见图一,二)
二、苏州地区钢贸市场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钢贸市场方面
1.部分钢贸企业脱离钢贸主业,资金流向不清。在苏州地区钢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钢贸企业已出现了异化,大部分钢贸企业不在真正做钢贸,而以过度的资金运作取代了钢贸服务的本质。很多钢贸企业只是利用钢贸市场这个平台掌控大量资金后再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等行业,还有一些钢贸商为追求高额利润,将信贷资金用于发放高利贷。
2.部分钢贸企业缺乏诚信,违规套取信贷资金。当前钢贸市场已经逐渐成为了缺乏诚信的代名词,部分钢贸商的失信甚至欺诈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主要表现:一是虚构交易进行贷款。不少钢贸市场经营户在没有实际钢材贸易量的情况下,虚构钢材交易量,向金融机构融资;二是“垒大户”超限额贷款。借款人以自己亲戚朋友或邻里商户的名义申请贷款来规避单户贷款额度限制,从而造成实际借款人虚假放大了自身资信;三是市场借用商户名义贷款,致使名义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相分离,造成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信、负债情况、融资需求判断失真;四是采用重复质押、重复抵押等手段骗取贷款。有些钢贸商与仓储方、监管方相勾结,采用重复质押、虚构货物等违法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有些钢贸商通过私刻银行公章等方式将同一房地产重复抵押给多家银行申请贷款;五是利用信用卡变相“提现”。钢贸市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钢贸企业经营者也往往同时向银行申领信用卡,而后再利用移动POS机虚构交易等方式变相“提现”。
3.钢贸行业松散,抗风险能力差。苏州地区从事钢铁贸易企业数量很多,但规模普遍偏小,而且大部分钢贸商文化素质不高,营销手段单薄粗糙,营销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普遍偏低。整个钢贸行业显得比较散乱,专业化经营不够,行业内无序竞争的情况比较严重。从而导致出现了虽然建立了诸多钢贸市场但并没有搭建起大的平台,也没有形成很好的联盟的现状。
(二)金融机构方面
1.信贷投放过度冒进。金融机构为满足提高信贷规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等多个考核指标的需求,出现“机会主义”的信贷投放方式。在钢贸行业运行良好时,各家金融机构为获取高额利润,大规模投放钢贸贷款,在该行业出现了过度投放的趋势。仅有极少数银行在整个行业开始大规模发放钢贸贷款时能意识到相应风险,提出要有效控制钢贸市场授信总量和授信风险。
2.信贷业务操作不规范。一是贷款发放前,审查不严。当前金融机构大多存在重借款合同、书面担保合同等形式审查,轻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还贷能力以及担保物的实际情况等实质审查。二是贷款发放时,审查不细致。有些金融机构对合同签字不进行审核,合同中的借款人、抵押人签字非本人签名,甚至出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代签的情形;有些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认真审核,导致对于借款人的偿债能力预估不足。三是贷款发放过程中,把关不严格。四是贷款发放后,监管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对于贷款是否正常使用、借款人经营情况如何缺乏有效监管。
对于担保公司而言,最突出的问题则是超额担保。目前涉及钢贸市场的贷款大多为市场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由于市场内担保公司对钢贸商户金融贷款提供担保时,基本不对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导致担保责任风险无法控制。
3.盲目追求金融创新。金融机构往往在提高信贷规模和获取高额利润回报的驱使下,无视部分钢贸企业为了博取更高收益过度借债,无视钢贸企业通过钢材期货进一步放大杠杆,为提高信贷规模不断推出联保、仓单质押等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从而忽视了对于风险的防控。
4.行业自律监管缺位。金融创新所具有的突发性往往使外部监管难以及时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管制措施,而商业银行自行组建的同业组织因对本行业动态较为了解而应能及时做出适度的反应。但从涉钢贸市场信贷业务的大规模开展到风险爆发,作为商业银行同业组织的银行业协会并未采取引导与规范同业金融创新的自律措施,也未发挥应有的自律监管作用。
(三)政府方面
涉及钢贸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主要原因在于钢贸市场和金融机构,但政府相关部门在该行业风险产生的过程中并非毫无责任。
1.过分注重指标数据,盲目上马钢贸项目。2009年之后钢贸行业出现了井喷行情,大量钢贸企业设立,44家钢贸市场在苏州地区投资成立。如此之多的钢贸市场,破坏了钢材市场传统的按行政区划的分级贸易商机制,也影响了传统的钢材交易市场,而如此密集的同类专业市场的设立对于行业的发展是否有必要也值得深思。
2.缺乏行业引导,疏于行业监管。在钢贸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不论是对于钢贸企业,还是钢贸市场,均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针对性的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在钢贸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操作,相应的监管部门也并未进行有效监管。
三、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风险意识,完善金融机构管理制度
1.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和信贷风险管理。一要强化风险意识,从严审查。完善金融机构“审、贷、查”分工负责和责权明确的管理机制,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二要严格制度执行,规范操作。严格执行贷前审查流程,杜绝放贷前仅对书面材料做形式审查的情形;严格执行合同“面签”制度,杜绝代签或冒签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贷款操作规程,杜绝贷款代领现象的出现;严格执行借款人跟踪监督制度,对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实时监控。三要重视员工管理,加强监管。要对业务全过程和客户经理的行为实施监督,针对各类业务操作中的各个环节均建立一套完整的操作规程。
2.加强业务拓展和金融创新科学性、前瞻性分析。金融机构在进行创新和变革过程中要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的原则,建立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分析研判体系,及时对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前瞻性分析,加强风险预防和管控能力,真正使金融创新产品能起到为金融机构带来收益和为经济和行业发展提供助力的作用。
3.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适应和抵御能力。金融机构要适应周期性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趋势,不能仅看到宏观经济形势及行业发展给其利润增长带来的机会,更应关注潜藏的风险和危机。同时提前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对信贷资金使用的监管,提早预防,及时处置,尽量把风险把握在可控范围内。
4.加强金融同业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各金融机构应着力于构建同业合作的良好环境,加强交流与沟通,建立同业信贷查询系统,共享金融风险预警信息,建立信用调查机制和同业联合风险控制工作机制。同时要利用金融机构自身信息优势,共同推动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维护金融同业整体利益和地区金融安全。
(二)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引导作用
1.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布局。纠正以规模和数量作为经济发展主要指标的错误思维,对于相关行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加强评估预判,结合经济发展和建设需求实际,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2.加强对行业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预测。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要时刻对行业经营融资模式保持足够的敏感。在新的经营模式出现时,必须加强这些新现象的早期研究与分析,特别是要对行业性、普遍性的金融风险加强分析和预测,提高金融监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3.加强对钢贸行业和钢贸企业的转型发展引导。指导行业协会出台行业规范,制定符合行业实际的各项标准,减少钢贸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借助行业协会的平台作用,促进产业链不同环节、不同产业支链及同类企业间的信息交流,有效化解行业中钢贸企业“散、乱、弱、小”的现状,提升钢贸企业对市场的快速反应与把握能力。同时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布企业诚信数据,推进行业诚信经营氛围的构建。
(三)强化诚信意识,加强钢贸市场的规范管理
1.调整贸易模式,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钢贸企业应调整经营思路,重新架构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摈弃过去那种“博行情”的投机主义经营理念,改变过去那种“低进高出”的简单贸易方式,将贸易模式更精细化,将服务向终端延伸,将服务多样化。
2.强化市场监管和引导,促进钢贸行业的整体发展。钢贸市场必须根据市场实际和自身能力,制定市场发展策略。同时提升市场经营管理能力,制定出台市场经营规范,引导商户依法诚信经营,加大对市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处置不法失信经营行为,整体提升市场形象,促进钢贸行业整体恢复和发展。
(课题组成员:周冬冬 陈晓君 陈秋荣 俞水娟 丁 兵 俞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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