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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光,现任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
2009年4月以来,我国看守所管理工作在公安部的领导下,积极顺应新形势下我国宪法、法律、政策提出的新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始终坚持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根本指导思想,坚定地走适应中国具体国情的立足解决看守所实际问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管理创新发展之路。经过几年锐意改革不断创新,已经基本解决了多年来遗留下来的制约我国看守所科学发展的基础性、机制性、瓶颈性的突出问题,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管理体制机制。
2013年1月,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郭声琨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对公安监管工作提出了“要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加强教育感化工作,努力把监管场所建设成为安全规范管理、展示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的要求。2013年3月,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公安监管部门开展法治文明窗口建设年活动。
2013年4月10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作出重要批示:“近些年来在公安部党委的领导下,公安监所管理部门忠于职守,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推进监所管理创新,全国看守所的整体安全文明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受到了社会的好评。在此,谨向全体监管民警表示亲切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望认真总结成功经验,继续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不断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努力使中国公安的监管水平走进世界的先进行列”。
2013年4月22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郭声琨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安全第一、依法严格管理,全力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文明管理,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强科学管理,全面提升监管场所管理水平。会议总结了2009年以来公安监管工作取得的成就,研究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措施。
2013年9月13日,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郭声琨在视察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看守所时指出,“公安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更加注重文明管理、人性化管理,努力把监管工作的过程变成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的过程,变成展示法治文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的过程。”
公安部强调,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在执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职能定位:一是牢固树立为公、检、法、司、安各诉讼主体提供优质高效诉讼服务的意识,实现从服务办案到服务刑事诉讼的转变。二是强调看守所要把充分保障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放在重要地位,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保证其实现。三是看守所在羁押监管中,要依法履行对办案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看守所发挥羁押监管职能的基本情况: 关于防止刑讯逼供及对提解在押人员出看守所的监督
2010年1月,公安部监管局下发《关于看守所讯问室必须用金属防护网分隔的通知》,要求为了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防止在押人员侵害办案人员,全国看守所讯问室未安装金属防护网的,应当于2010年3月底前安装完毕。
2010年5月出台的《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对严格依法办理提讯和提解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看守所讯问室按照公安部要求,全部安装了金属防护栅栏和录音录像设备,对办案人员讯问过程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
2009年以来,全国看守所内没有发生刑讯逼供案件。2011年以来,没有发生看守所违反规定允许办案人员将在押人员提解出看守所进行讯问情况。关于保障辩护律师会见
2010年8月,公安部监管局下发《关于对没有用金属栅栏分隔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没有将律师会见室加装的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属防护网分隔,改为应用金属栅栏分隔的,要确保于2012年年底前整改完毕。
2012年9月,公安部监管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切实加强看守所工作的通知》,就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正确理解和运用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严格提讯、提解制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2012年12月,公安部监管局又专门下发《关于切实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通知》,就辩护律师会见条件、实行辩护预约制度及会见不被监听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2013年1月,公安部监管局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修订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保障办案机关讯问、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等问题。
据统计,2013年1至3月全国看守所共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354632人次,没有发生因看守所原因导致辩护律师不能在48小时以内会见的情况。关于提出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
为有效解决以往看守所对患有严重疾病已达到不能自理程度的在押人员,建议有关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不力的问题,公安部监管局在《关于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切实加强看守所工作的通知》中,强调看守所应当熟悉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72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的,要及时书面向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提出按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防止不适宜羁押的人继续羁押,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关于防止办案机关超期羁押
全国看守所严格执行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2003年11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及2006年1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看守所在执法实践中坚持: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情况实行一人一卡登记制度,并实行计算机管理;二、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三、在送押机关或者接收机关的《提解证》或着《提讯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四、办案部门持加盖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对办案人员证明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拒绝办理提讯、提解;六、接到有关超期羁押的申诉、控告后,在24小时内转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和有关执法监督部门;七、公安部监管局严格规范看守所超期羁押人员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