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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公布“十大集资诈骗案件”

2013-10-23 14:00: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江苏网 

    以开发房地产为名,许以高利非法集资19亿元,而用于经营的还不到1亿元,案发时3.5亿元无法返还。非法集资人石国豹因此被江苏省宿迁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日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宿迁中院对此案的判决,并赶赴宿迁将核准文书当面送达集资诈骗犯石国豹本人。记者还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会同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出台相关《意见》,联手严打非法集资犯罪。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为饵集资。他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也没有给付高利的能力,依然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

    石国豹非法集资采取的是口口相传方式。此类以热门投资为名的高回报集资,在前期尚能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可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社会危害巨大。

    与石国豹犯罪的同期,王继闯也以相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3年6月,宿迁中院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2006年6月至2010年7月间,朱建美在泰兴黄桥地区以高利骗取群众1307万余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房屋、汽车及高档消费等。至案发时,尚有1136万余元未能归还。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朱建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多年来,江苏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始终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非法集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前高利借贷行为大量存在,非法集资犯罪易发、高发,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

    今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从2012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的非法集资案中选取了十件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旨在震慑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并提醒公众加强防范意识。

    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一、石国豹、王继闯等集资诈骗系列案

    【被告人以时下房地产等热门投资项目为名,利用公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许以高息利诱,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大量吸纳资金,前期尚能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仍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继闯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二、王福林、胡朋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假借外省公司之名,掩盖身份,针对中老年群体,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新型环保产业等旗号,以订立协议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2009年7月,被告人胡朋接受被告人王福林的安排,成立洛阳市盛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指使所聘用的业务员在街面上选择中老年人分发传单或邀请券,以听保健讲座、发放小礼品为名邀至公司或参加公司的宣传会,虚构种植“小茴香”替代烟叶,投资环保产业等事实,承诺返还年利率13%-18%的高额利息,诱使被害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从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共有55名中老年人被骗,金额达人民币260.212万元。集资款项除少部分用于公司宣传等开支外,其余由各被告人按事前约定比例予以分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福林、胡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9月判处王福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胡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王福林、胡朋退出赃款发还被害人。

    三、叶进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名,以退休人员为主要对象,以开设讲座、老传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超高额年息,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存款。】

    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叶进辉伙同他人,以公司名义,招聘多名业务经理,通过开设讲座、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年息24%的高额回报按季返息,向退休人员吸收资金,达人民币920万元,案发时,尚有828万余元没有归还。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进辉伙同他人,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7月判处被告人叶进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款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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