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兆成
“我想回家,但房子没了。”23年前,贾新德还是一个20岁出头的小伙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改为有期徒刑,随后多次获得减刑;23年后,他已是一个45岁的中年男子,于今年8月14日获释。当他回到自己家后,却发现自家的老房子早已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一栋新楼房,而房子的主人却是他的邻居,一打听,乡政府于1993年将他家的房子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10月21日新华网)。
住房是公民赖以生存安身立命之地。公民依法从政府手中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它就成为公民的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具有排他性。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后来制定的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罪犯也是公民,其合法财产权亦应严格得到法律的保护,非依法、依约,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罪犯的财产。贾新德的财产理应得到返还,无法返还的部分应该予以作价赔偿,对房屋等不动产,也可以在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公平合理方式由侵权人给予重建。
有意思的是,高家镇政府一工作人员称,贾新德的父亲下葬时,由当时的乡政府和村委会操办,他叔叔因无人照顾,被乡政府送到了敬老院赡养,而他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此外,因他家的房子已成为危房,当时的乡政府就将房子卖给了邻居。笔者以为这些都不能成为乡政府变卖房产的正当理由。老年法规定,无论城市还是农村,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人赡养和抚养的老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救济。此外,社区以及乡镇政府,也要随时了解和掌握这类老人的情况,及时给予他们帮助。
他父亲下葬时,由当时的乡政府和村委会操办,哪怕要用他的财产来抵债,也应当为他保留最基本的生活用品,房产是他出狱后唯一的栖息场所,更不应当变卖。乡政府不经他的同意,就擅自出卖了他的房产,更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对于政府变卖公民房产的行为,公民应该有知情权,必须按民法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政府变卖了贾新德的房产,让一个刑满释放人员遭遇居无定所的危机,也让政府陷入了被动境地。解铃还须系铃人,希望政府给予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