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妇联了解到,自治区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自治区妇联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据了解,《实施办法》界定了应该作出告诫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特别指出了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实施办法》强化了《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的“证据”效应。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从重处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各联合单位的工作职责: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并做好处置工作。检察院应依法及时做好对涉嫌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审查,依法办理。法院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要求,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心理疏导,同时,充分发挥12338妇女维权热线、16838198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和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站)维权网络作用,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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