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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防范查处虚假诉讼纪实

2013-10-22 10:50: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一对夫妻欣然“邀请”好友将他们告上法庭;关联公司一夜之间成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近年来,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当利益的虚假诉讼也随之出现。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还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

    据统计,自2011年以来,苏州法院共发现虚假诉讼案件60余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涉及认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案件和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为了有效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和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苏州全市两级法院完善工作机制,在诉讼各环节加大各类诉讼作假行为的防范和惩治力度,严防当事人借调解为名以假债务对抗真实债权人的问题。

    立案阶段重“辨疑”

    记者在中院立案庭了解到这样一起诉讼,李某等五人委托同一代理人到法院分别起诉周某要求归还借款本息100余万元,该代理人与周某很着急地请求法院立即组织诉前调解并予以司法确认。细心的法官注意到,李某等人提供的欠条的书写材料、表述方式、落款日期与借款期限均完全一致,且周某面对法官询问,在回答其常住地、经济状况时频频受到起诉方代理人暗示,周某在地址送达确认书上所留的联系方式竟然是起诉方代理人的电话。

    立案法官展开调查,得知周某的一套房屋正被其他法院强制拍卖。针对案件中的诸多疑点,法官向李某等人释明了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慑于法律威严,李某表示不再起诉。

    苏州中院针对虚假诉讼难发现、难确认、难追究的情况,要求全市法院立案庭法官在立案时要向当事人发放诚信诉讼告知书,并在立案审查时对疑似案件进行备注和提示,实行前移防控、实时防控和后续防控,全力防范虚假诉讼。

    诚信承诺重“防范”

    为有效规制虚假诉讼,苏州中院编制了《诚信诉讼承诺书》样本,并明确适用时应注意,《诚信诉讼承诺书》在涉嫌虚假诉讼案件中予以使用;承办法官或审判长向当事人当面宣读讲解,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应签字确认。律师不能代替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当事人拒绝在《诚信诉讼承诺书》上签字确认的,应要求当事人陈述拒绝的理由,并将该情况作入笔录。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可将该情节作为裁判的心证理由之一,亦可在裁判文书中对该节事实予以表述。

    吴中区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房主吴某与二房东沈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房屋的饭店经营户胡某将沈某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胡某为了增加赔偿额,竟然伪造了一份由房东“吴某”书写的房屋交接证明。为查明案情,法院追加吴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吴某对该交接证明是否系其本人出具一直不置可否。承办法官初步判断胡某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嫌疑,向双方充分释明虚假诉讼风险责任和法律后果,并按诚信诉讼承诺机制引导各方当事人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告知当事人若查实所作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虚假、恶意等情形,将承担相应的妨碍诉讼、民事赔偿、刑事和征信四重责任。

    在确定启动笔迹鉴定前,承办法官再次强调诚信诉讼原则和不诚信诉讼的法律后果。最终胡某“知难而退”,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诉讼。

    查实涉假重“责罚”

    在虚假诉讼中,少数律师以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虚构案由,伪造证据,干扰司法,以达到帮助当事人逃避债务等目的。法院对此类案件,一经证实,对当事人均予以法律严惩。

    葛某与潘某私交很好。潘某因开办儿童食品厂缺乏资金,多次向葛某借款。2009年5月,葛某得知潘某的食品厂因经营不善,法院将对该厂资产进行拍卖。葛某便与潘某合计,以潘某现有的资产进行清偿,葛某只能按比例得到部分清偿。如果提高当初的借款额度,葛某就能得到全部还款。为此,葛某与潘某合伙伪造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葛某用这张假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潘某还钱。开庭审理后,潘某与葛某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债务。正当葛某庆幸计谋得逞时,却被其他债权人举报。出于心虚,葛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查明,除了葛某外,潘某还与多名债权人伪造了虚假借条。最终,葛某和潘某分别因妨碍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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