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无理由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防止权利滥用,应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记者 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