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法治建设

将消费者协会定性为社会组织

2013-10-22 09:35:4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消费者协会等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

现行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消费者协会由政府主导设立,没有会员,履行职责具有公益性,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由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不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性。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增加对消费者协会进行监督的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记者 陈丽平)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