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男,17岁,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年10月1日至13日间,被告人林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通州市金沙镇、五甲镇等地入户盗窃作案4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1495元。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林某再次盗窃作案时,被群众发现并抓获而归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在缓刑宣告后判决未生效期间又犯新罪的,如何适用数罪并罚?笔者认为,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启动再审程序,将被告人林某前后犯罪行为以一罪或数罪一并进行处罚,重新判决。1、缓刑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不属于缓刑考验期。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实践,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2、对缓刑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又犯罪的情形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上述规定,就时间界限来说,只能是在判决宣告前或者缓刑考验期内存在或者发生一定的行为,才能撤销缓刑。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时间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3、从缓刑制度的执行条件和制定的目的来看,实行缓刑的只能是实行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体现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如果失去了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就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对缓刑判决尚未生效期限间发生的犯罪行为而撤销对其的缓刑判决,执行原判刑罚,没有法律依据。况且,这种缓刑的撤销并非为了减轻对行为人的处罚,而是加重了对行为人的处罚,导致人身自由的限制,不符合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因此,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对缓刑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又犯罪的行为的处理,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判决。(富豪霍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