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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3-10-21 10:50: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之一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笔者结合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谋求以审判以外的方式来解决加害人刑事责任问题。刑事和解的结果就是当事人双方找到了刑事责任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国家追诉机关放弃追诉或者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的适用采取了相对稳妥的态度,虽然将刑事和解程序从原来的自诉案件扩大适用到了公诉案件;但同时又严格限定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刑事和解程序引入公诉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约诉讼资源将会发生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限定其范围又充分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审慎与严肃,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的底限。

二、检察机关介入刑事和解中的地位与作用

为保证案件审查处理的公正性,检察机应当超脱于案件本身,从中立的角度来看待和处理案件。检察机关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了解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双方产生和解意愿和达成和解意向的过程,掌握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和解过程以及内容的态度。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之后,检察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三、刑事和解遵循的原则

刑事和解的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缺乏统一认识。笔者在归纳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刑事和解以下原则:

第一、当事人自愿原则。刑事和解首先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当事人意愿,检察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的意愿,这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二、公平公正原则。在和解过程中,要注重平等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第三、规范合法原则。刑事和解不能违背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刑事和解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地进行。

(□刘安学 作者单位:泰兴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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