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清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在会议费管理的细化、落实、追责方面亮点频现,如明确了会议费用标准、新增“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等,得到公众肯定。为将上述规定落到实处,有专家建议将会议费管理纳入预算法,明确法律责任,加大约束力度,真正抑制奢侈浪费之风。
那么,《办法》是否没有明晰法律责任?其实,相对于现行的预算法,前者的规定反而更为全面严格。《办法》规定,对于计划外召开会议,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预算法对违法套取预算费用等违法行为,仅规定了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三类行政处分。显然,将会议费管理纳入预算法,不仅没有加大约束力度,反而减轻了责任。
俗话说,几百个红头文件管不住一张嘴。值得深究的是,为什么中央和地方关于会议费用管理的若干规定都未能产生应有的约束力呢?关键在于,不论是《办法》,还是其他三公消费规定,本质上都是一种政府内部管理制度:如《办法》确定的会议标准、人数、会期等,实质上是政府自己给自己制定了花钱的规矩;然后通过政府内部的审批程序,即《办法》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执行上述标准;至于执行情况如何,《办法》规定了“会议费用公示”以及对上级机关的“年度报告制度”等内部监督手段。
从决定花什么钱,怎样花钱,到最后钱是怎么花出去的,都呈现出一种封闭的、内部人控制的状态,这才是超规模开会、超标准列支费用,各种禁令屡禁不止,以至于一些会议成为旅游福利的根本原因。对会议费用管理方面存在的根本问题视而不见,而寄希望于预算法如灵丹妙药般包治百病,立即将各种禁令落到实处,这与官场常见的“用会议贯彻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的做法又有何区别呢?
可见,《办法》是否落到实处,关键不在于规定的效力等级有多高,而在于是否有某种力量可以对政府花钱的权力真正形成约束。不妨从会议费公示制度入手,探索启动外部的监督制约力量。会议费的社会公示制度主要应包括两个问题:公示什么?怎么公示?建议政府各部门在编制年度会议费用预算时,将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在主要媒体及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听取意见和建议。审批通过的中央和地方机关会议费用预算,应在主要媒体及同级财政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行会议费用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除了涉密会议外,应将本年度召开的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情况向社会公开。为防止“涉密”成为会议费用管理的死角,还应确定一定比例以控制涉密会议的数量。
推动会议费公开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公开这一路径,将会议费用管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约束政府会议开支。只有老百姓能看得到、看得懂政府会议费用账本,《办法》才有望落到实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新会风也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