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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会议费入法有必要

2013-10-21 09:46:1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黄磊

有专家建议将会议费纳入预算法,因为一旦滥用会议费,将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约束力度就要大一些。但笔者认为将会议费列入预算法并不妥。其一,我国预算法颁布于1995年,目的是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协调中央与地方预算关系,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而会议费主要指会议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远远达不到中央预算及地方预算的高度。其二,预算法属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具备调整的普遍性;而会议费不同,众所周知,各省各地的消费标准是不同的,通俗理解的一线城市与三线城市的住宿费、餐费显然很难统一,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不可能具体规定哪些城市属于一线城市、哪些属于三线城市。其三,会议费随着物价的变化也会有变化过程,缺乏稳定性,我们也无法每隔3到5年就对一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修订,这违背法的安定性原则。

对于中央级会议费,《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可以起到其应有的管理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不单独制定相应法律。会议费入法调整焦点更多在于规范地方会议费。就目前而言,很多省份会议费的政策是2007年左右发布的,少数是2010年之后发布的,而这些相应的管理政策都是地方性管理规范,缺乏责任条款,而缺乏责任条款又没有法律归责容易导致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使地方会议费更加规范化、权责明确化,故对地方会议费立法确实很有必要。

如何入法、选择立法法中何种层级入法则显得格外重要,笔者认为可以将地方会议费列入地方性法规进行管理。第一,从对象而言,地方性法规由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制定,这可以充分考虑到本地的经济情况,更具可执行力。第二,从立法成本而言,地方性法规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其立法成本相对全国人大立法更为低廉。第三,从可修改性方面而言,在发现地方性法规有需要修正的地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要求地方改变或者撤销相应地方性法规,具有缓冲和可控空间,更具灵活性。第四,从监管方面而言,由于是地方性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纪检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相关法规更为熟悉,便于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