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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之良知与“荒谬”

2013-10-18 11:01:4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在在不久前,网络荧屏中关于李某某涉嫌轮奸案,一直牵引着大众的眼球,也有一些问题涉及到法与理的争辩,如其中的轮奸与轮流性行为的讨论、罪与非罪的争论,同时也有关于受害人是否为陪酒女的讨论。就在这网络舆论之中,有一位知名教授,据说还是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在2013年7月16日,在微博上为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于是引发舆论风波,随即,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这句话,站在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角度,笔者认为可以透漏出三个信息,第一,女性的性自主权可以有身份之别,第二,法律在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时可以对人不对事,第三,强奸罪中对违背妇女的意志的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需要进行性侵危害之权衡。

    果真应当如此否?一个知名大学的法学院教授,竟然能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把违背妇女性自主权的强奸行为标榜上身份之别,还进行危害大小之权衡,莫非法官在讯问被告人犯强奸罪时,还要对良家妇女进行鉴定?或者说对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进行身份询问?如果对强奸罪的定性问题,是否可以对量刑有影响?是否笔者可以按照该位教授的断语进行适当的语词内涵之外延拓展:如果被害人真的是陪酒女,是否就该案的强奸行为危害性就小?是否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

    按照刑法之规定,强奸行为乃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严重侵犯人格权的犯罪行为,李天一涉嫌轮被奸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已经公布出来的信息中来看,犯罪行为确实存在,只是对于量刑问题要依法裁判而已。

    笔者认为,对于社会敏感案件,更应该谨慎发言而认真对待,法官在审理该案中更应该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裁判,不为别的,只为了社会上的一份公正期望,只为了法神那独一无二的天平。

    故,如众多舆论所言:妇女的性自主权需要绝对的公平对待,对侵犯任何妇女的性自主权的行为更应一视同仁的保护好,而不应该把性自主权的保护对象分成三六九等而予以区别对待。只有如此,法律在运用过程中,才能彰显法律之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原则才能得到落实,宪法所规定的“法律保障人权”的规定才能在现实中得到切实保护和实现。

    作者单位: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 杨焕化

[责任编辑: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