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立法旨在调整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从业者合法权益,并非格外偏袒保护一方。要将旅游法真正落到实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万众瞩目中,旅游法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但经过“十一”黄金周的“大考”,旅游法并未显得“功德圆满”,因为类似香格里拉导游强制游客消费、游客投诉反被执法者骂“滚蛋”的新闻,并不鲜见。
不可否认,一部法律实施后,有一个宣传、适应、推进、落实的过程,旅游法亦不例外。要将其真正落到实处,而非“走个过场”,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等,增加其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以笔者所见,让游客与导游“双赢”,是落实旅游法的关键一环。因为,正是旅游业长期乱象丛生,旅游者权益严重受损,社会诟病不断,才催生了旅游法:随意改变减缩行程景点、擅自增加自费项目、强迫购物消费等痼疾是旅游业的典型乱象,因而旅游法针对性极强地明令禁止“零、负团费”、“强制购物”,要求明码实价等。
正是“零、负团费”这种“低报价、高回扣”的恶意竞争经营模式,使得旅行社不再关注服务质量和游客权益,也严重扭曲了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他们以购物、门票、餐饮环节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为主要收入来源,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严重侵吞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诸多旅游侵权、投诉纠纷,往往直接发生在导游与游客之间,使得游客与导游“势不两立”。
因此,在关注旅游法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同时,能否进一步做到让游客与旅游经营、从业者尤其是导游,在旅游过程中皆大欢喜,取得“双赢”,从而让旅游法受到旅游活动主体一致的认可、欢迎并自觉服从遵守,才是有效落实旅游法的关键。
但现实是,旅行社不给导游开工资,导游只得依靠收受回扣等方式取得主要收入。虽然旅游法也针对此作了细致的权益保障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所安排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须全额支付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买团)等。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加强对旅游经营、从业者的法律宣传与监管工作,在推动旅行社改变原有经营模式的同时严禁随意乱涨价,并且科学调整、划分旅行社与导游的利益分配机制,严格保障导游等旅游业从业人员利益,让被扭曲的获取报酬机制回归正常轨道,也让游客从此不再做“冤大头”,额外多掏“腰包”。
法的本质是平衡当事各方利益。只有明确约束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谚有云:“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旅游立法旨在调整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从业者合法权益,并非格外偏袒保护一方。对旅游活动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规范并严格依法执行,同时加大监管惩戒力度,增加违法成本,让当事各方都能并且只能从正当经营、公平竞争、有序发展、遵法守规中获利,而非从违法经营、恶意竞争中获取非法利益,从而做到游客与旅游经营、从业者依法“双赢”,才能真正全面有效地将旅游法落到实处。(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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