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子煊
司法者是主持社会公道的裁判,在均衡权益的过程中不停追求公众信服。扎根司法实务的法制宣传活动正基于这种受众面广的特点,时刻关注审判一线、贴近百姓生活,灵活运用富有说服力、亲和力的传播方式,多角度展示法院司法工作,开辟群众监督的途径,帮助百姓走近法院信赖司法。
睿智的司法者深谙居中裁判和准确把握诉辩者心理预期、精确定位争端平衡点的重要。对于社会舆论的诉求司法者也应有所警觉,舆论环境日趋复杂,部分非理性民众情绪易于波动,一旦这种波动形成舆论洪流,更多民众的意志绑架和舆论审判现象便会崛起,对司法独立提出挑战。作为理性法律人,司法者始终要以客观的视角剖析社会,究问舆论指向法院的根源,思考如何应对非理性质疑,矫正偏颇的舆论。因此,怎样及时让广大群众听到司法的声音?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让广大群众及时听到司法的声音
笔者认为,一是掌控话语的主动权;二是选择恰当的观察视角;三是不失先机地客观发布信息;四是用亮点的示范效应塑造形象。首当其冲,信息发布者要时刻保持敏锐思维,自发关注疑难、热点案件,作者亲历曾经备受社会大众关注的“春运火车退票案”。律师刘某因春运期间按火车票上注明时间在“开车前”退票被拒绝,铁路部门称执行铁道部春运临时性退票办法,后与北京铁路局对簿公堂。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后,第一时间编发稿件通告新闻媒体,随后众多网络传媒也相继转载。客观中立地向社会公众讲述案情、阐释法理,可以把程序透明和审判公正的内涵详解示人,避免舆论偏颇,也令审判工作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等要素价值最大化。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教育延伸审判,也是传递司法者声音的良好途径。近年,受国内外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不少企业间的合作经济链条产生危机甚至破裂,其中不乏富有再生潜力的企业。某民营地板厂生产的地板在国内已形成一定的影响,产品销售至欧洲市场。因为企业的盲目扩大和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该厂家也陷入了经营困境。同年,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便受理了几起债主向地板厂催债的纠纷,涉案金额几千万。为挽救企业,也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向当事人以及案外人了解案件背景、了解案情,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的新环境。法院的主管院长亲自带队考察生产基地,就地召集当事人洽商调解方案。在“司法为民”的理念倡导下,法官还利用司法建议和以案释法的措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既服务群众诉讼又服务企业经营和社会的发展,进而展示“公平正义”和“司法为民”等司法理念。
二、提高司法声效离不开百姓的诉求
可见,在法院审判工作当中存在大量可供挖掘的素材,小到当事人对待案件的细微情感变化,大到审判牵动政策或立法的发展。面对纷繁复杂的材料,哪些才是百姓关注和需要的?关键是取材民生。选材得当是顺利服务、有效普法的捷径,以法律进基层系列活动为例,“送法进企业”、“送法进校园”都是把真实的案例编成教案,从案情中提炼出当下百姓热议的社会焦点和诉讼常识,告诉群众法律怎样调整社会规范,公民、企业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就在儿童节前夕,北京铁路中院的十余位法官前往聋哑学校,给需要特殊关爱的孩子们上了生动、丰富的安全教育课。通过案例故事、视频短片、标识图片和互动游戏,让孩子们理解并牢记远离火车、高压电危险,安全乘车、过道口的知识。法官走下法台后,把值得留意的社会经验和社会风险,以警示教育的方式传授给辖区单位,辅以传单、展板,通过面对面的解答传递法律实务信息,在具体法律问题上提供咨询、指点迷津。
涉民生的案件源于市场经营和百姓生活,裁判结果标榜社会导向,为市井生活提供合法合理的判断依据。有些敏感案件引发了社会争议,其裁判结果虽然于法有据,但群众却从情理上不愿认可,甚至对法院频发微词,影响司法权威。问其原委,主要问题在于司法部门与百姓间信息互通不及时、不客观,在事件认识和价值判断上形成断层。怎样避免?本文认为法院应及时营造理性的舆论氛围,抓住话语的主动权,适时借助传媒渠道向社会公众阐释法理扫清质疑,履行服务社会、百姓的延伸职责,避免民众对司法工作产生陌生、畏惧情绪。“争取民意体现民生,维护权威提升公信”的宣传宗旨,为法宣工作提出了“模式人性化、内容通俗化”的要求。不可否认的是,以往曾经存在形式简单、语言生硬、不求沟通对话的做法,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讯发布者和受众间的互动和反馈。随着媒体和社会舆论对于司法活动的日益关注,针对审判活动而开展的定向宣传,从途经和方式上均呈现出多样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趋势。在司法系统内部常采取信息公示、递送简报、逐级汇报的渠道;面对社会公众,其内容和方式不可教条,应选择适宜舆论接纳的口吻,把源于群众生活、解决百姓纠纷的民生案件呈现在公众面前,让群众对审判活动富有强烈的亲近感和认同感。
抓得住受众,广大媒体自然也会乐于在这一领域花费心思,如广播、电视、报刊专门的法制栏目,和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分析、法治新闻、法治讲座,以及有关法制和法治的影视文学作品及迅速发展的法治网站等。信息传递的途径始终归于大众传媒,找准传媒特性给舆论把脉,其价值不言而喻:媒体获取信息时最看重的是“真实”和“及时”。真实,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标准,是塑造公信的前提,是展现司法活动主、客观相符的特定标志,关乎群众是否认可裁判的内心判断,左右法院是否取信于民的生命所系。没了真实,法制宣传不但全面丧失存在依据,反而成为捏造是非、扰乱舆论的帮凶,无从谈及公信的塑造。另外,除了真实披露还需讲究提炼要点、抓住亮点,把精彩和典型的部分以最明显的形式展示在公众面前。及时发布,则是媒体和百姓能否关注司法活动的时间要素,立足一线的宣传活动同新闻报道一样,是时效性极强的工作。标新立异的素材会因错过时机而成为没有价值的旧事,因为有利时机转瞬即逝。考究百姓对及时知情的需求,在于缩短事件发生与对外传播的间隔,越是新近的就越受群众认可。
三、在与公众舆论的交互中建构法院公信
公共舆论在维护司法权威上具有什么作用,如何在与公众舆论的交互中建构法院司法公信?一方面,公众的舆论是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抵制、对抗法外因素干涉办案的坚强后盾;另一方面,舆论又是敦促司法自我约束,防止司法走向偏颇的蹊径。现实中,经常看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缺乏平和、宽容的心态。媒体素来被冠以“无冕之王”的称号,占有优势资源,易于操控舆论走向。面对严厉且善变的社会舆论,法院当务之急是从审判工作的源头给予媒体客观引导,使其本着对法律负责对舆论负责的态度给予公正客观的报道。反之,若法院未能恰当指导致报道失实,将对公众情绪造成难以挽回的误导,势必对法院审判活动造成心理压力,甚至导致法院受新闻舆论的支配,出现舆论判案的现象。司法权威和审判公信时刻接受外界监督,当法院的司法权威经司法制度的确认,形成法律上的常态,并为守法的公众所接受并信赖,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便可实现。争取公众信赖、提升审判公信,正是争取民意体现民生的过程,也是法制宣传的出发点。所以,法制宣传须引起群众共鸣,内容切忌脱离百姓需求,但又不意味着完全向群众好恶妥协,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搭建与舆论交互的桥梁,引导和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