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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级人法院依法维护9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2013-10-16 13:00:5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青海长安网 

  近日,青海省高级法院审结一起集体土地行政确权案,判决撤销了原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和平安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行政确权决定。

  1975年,当时的平安县小峡公社下店大队带领群众在本村南山根开垦出20亩耕地,用于集体耕种。1979年下店大队决定在本村南寨西壕开办砖厂,并占用了七、八社的耕地,后经大队和七、八社全体村民研究,将开垦出来的20亩耕地分配给两个社耕种。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时,小峡镇下店村将20亩耕地确定在下店村七社社员承包土地范围内,后因砖厂建设对集体土地进行调整,下店村集体又将该土地交由七社和八社集体耕种。为便于耕种,经协商,七社和八社社员采用抓阄的方式,每社选择3户轮流耕种。此后,由于各种原因,轮流抓阄的方式未能继续,原抓阄取得土地的6户村民一直耕种该土地(由于分户等原因,原6户村民发展为现在的9户)。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下店村村委会与赵金宝等9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将上诉人耕种的包括属于本案争议范围内的21.1亩土地予以发包。2006年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对上诉人的21.1亩土地予以确认。海东临空工业园区征地时,经对上诉人赵金宝等9户承包的土地及其周边土地实际丈量,现有争议土地面积为64.1854亩。第三人下店村七、八社96户村民与赵金宝等9户就本案争议的64.1854亩土地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未果,第三人下店村七、八社96户村民申请确权,平安县人民政府对本案争议的其余43.0854亩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确权,赵金宝等9户农民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原海东行政公署维持了平安县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原告不服,向原海东地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维持了平安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行政确权决定。原告仍不服,提出上诉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土地面积与实际耕种面积不符,县政府行政确权决定侵害了我们的社员权。

  省高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平安县人民政府接受下店村七、八社96户村民土地确权申请后,未到现场对争议的土地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在未查清赵金宝等9户村民实际耕种面积的情况下,作出集体土地行政确权决定书将43.0854亩土地确权归第三人七、八社96户村民共同享有(不包括赵金宝等9户村民),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遂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平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政(2012)66号集体土地行政确权决定。

  近年来,省高级法院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推进法治青海建设进程的重要内容。在对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中,严格审查行政机关法定职权、事实认定、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特别是对于行政机关无职权、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坚持严格依法审查原则,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文\陈金生)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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