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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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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
冤假错案对于法院权威和形象的损害,往往是致命的。防范冤假错案,对于法院来讲,甚至可以说具有决定生死存亡的重大意义,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竭尽全力,努力做好。近年来,河南法院总结冤错案件教训,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处理了一批证据不足不能定案的刑事案件,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 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理念
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当务之急,必须持续推进无罪推定理念在全社会的认知,在政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无罪推定作为基本理念的地位,并以其为指导,全面建立健全各项诉讼制度和审判机制。
就当前而言,防范冤假错案,首先应当在思想上解决三个方面的认识:
一是彻底摒弃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牢固确立疑罪从无的裁判原则。为了逃避惩罚,绝大多数犯罪是在隐秘状态下进行的,除个别情形外,缺少可信的目击证人或者其他的直接证据。司法人员在不能穿越到发案的情况下,只能凭借现有的直接或间接证据,推断过去所发生的案件情况。无数历史经验教训已经证明,坚持无罪推定理念,在证据存在重大矛盾、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时,坚持疑罪从无的裁判原则,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
二是切实纠正对于被告人供述的高度依赖的心理,充分认识供述的多重性质。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果是真正的罪犯,那么他就是亲历作案整个过程的人,在许多案件中甚至是唯一的亲历者,取得被告人的供认当然对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也正因此,许多司法人员对被告人供述存在着过分追求和高度依赖的心理,甚至不惜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供述。然而这是十分危险的。切实改变对于被告人供述的过分追求和高度依赖,坚决排除任何形式的非法证据,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
三是坚决克服对于辩护权和辩护意见轻视的现状、漠视甚至敌视的态度,真正把辩护人作为法院防范冤假错案的可靠同盟。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是辩护人的法定职责。这就决定了在防范冤假错案中,辩护人天然地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法院来说,正确看待辩护人的作用,切实重视辩护人的意见,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构建符合客观规律的诉讼机制
一、进一步探索构建更加严格的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确保被告人供述在完全自愿下取得,提高供述的可信度。对于严防刑讯逼供,中政委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和判决的依据。
在中政委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有必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深入研究探索,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一是在程序上,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实行“无因启动”。只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不必具体指明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员和手段,法院即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二是在认定上,明确规定应当由侦查、起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三是在保障上,进一步强化对侦查、讯问过程的监督,可以尝试实行驻所检察员讯问在场制度,直接对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进行现场监督;下一步可探索逐步实现辩护人讯问在场制度,以有效防止和杜绝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现象。
二、进一步探索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变目前普遍采取的“侦查卷宗中心主义”。防范冤假错案,必须改变“侦查卷宗中心主义”,实行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一是所有证据,应当在庭审中提出。所有言词证据都应当由本人到庭陈述作证。无正当理由、未经法院批准未到庭作证的,其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二是法院应当根据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经过举证、质证的证据综合判断,确认案件事实并据此裁判。
三、进一步探索构建控辩平衡的诉讼结构,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一是改革现行的刑事法庭布局。目前采用的刑事法庭布局将被告人放置于审判台的对面,明显处于受审问的地位。新的刑事法庭布局应当将被告人的座位与其辩护人同席并列,并与公诉人席正面相对,分列审判席两侧,成为控辩平衡的听证式布局;二是去除对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在庭审过程中,应去除囚服,允许被告人穿着便装出庭受审;严格限制对被告人使用戒具,除少数暴力犯罪、有人身危险的情形外,被告人出庭受审时应当去除戒具;禁止使用囚笼式审讯椅,改为普通座椅,并为被告人准备记录纸、笔;三是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便利条件。 充分认识和勇于担当裁判责任
一是对于冤假错案的发生,法院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无可推卸。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固然有多种因素,其中也有侦查机关侦查粗糙、检察机关审查不严等问题,然而最终裁判毕竟是法院做出的。所以,冤假错案一旦铸成,法院必须第一个站出来承担责任。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不可推卸的责任所在,法院才能更加坚定地抵制各种法律之外的干扰和影响,更加慎重地严格依法裁判,从而为防范冤假错案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对于冤假错案的纠正,法院发挥着关键作用,义不容辞。冤假错案的发现,大多通过当事人申诉,或者通过查获真凶,或者原已认定死亡的被害人重新出现。在此情况下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无罪申诉,对申诉提出明确线索,或者多年持续申诉无罪的,应当组织专人对原审进行审查;对于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的,应当在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及时进入再审程序,尽快将冤假错案纠正过来。
三是对于冤假错案的防范,法院必须恪尽职守,防患未然。冤假错案相对于全部刑事案件来说,虽然是极个别的,但是对于冤假错案当事人来讲,则会造成一生的惨痛。因此,我们要从一个个的冤假错案中,总结冤假错案发生、发现的规律,找出法院以及其他政法机关在司法理念、诉讼模式、证据规则以及裁判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端正理念,完善立法,健全机制,严格依法裁判,防范乃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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