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15日)上午,由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都机场爆炸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据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在遇到警察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一名警察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
9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认为,冀中星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冀中星辩称不是故意爆炸,去首都机场也是表达个人诉求,自己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法院判决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根据被告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冀中星未表示是否上诉。
(记者 王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