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枫桥经验
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
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枫桥经验,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有力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渴望,把公平正义的阳光洒向每一个人。
http://www.chinapeace.org.cn/2013-10/12/content_9153084.htm
法治与枫桥经验
综观 “枫桥经验”,在化解矛盾的过程中,摆事实、讲道理、坚持依法办事是其最为显著的特征;用今天的话说,那就是 “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历经50年风雨, “枫桥经验”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http://www.chinapeace.org.cn/2013-10/12/content_9146890.htm
“枫桥经验”是体现党的群众路线的光辉典范,给人诸多启示,其中重要一条是做群众工作注重依法办事。
上世纪六十年代,枫桥在社教运动中以生产队为单位,全体社员参加,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先评守法的,再评违法的。对守法的,鼓励;对违法的,教育;对严重违法的,由群众开斗争会批判,摆事实、讲道理,不打不骂,允许申辩,最终四类分子都被依法说理制服了。
五十年来,“枫桥经验”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创新发展,但法治精神始终贯穿其中。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秉承了“和为贵”的优秀传统文化,尊重公序良俗,保持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和谐,这本来就是一种尊重法治的表现。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其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平、自愿,而不是离开法治“和稀泥”。
在平安浙江建设中,浙江省适应转型期社会新变化,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倾听群众呼声,顺应群众要求,富民安民并举,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同时推进,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取得了2002年社会公平度指数全国第一的好成绩。从“枫桥经验”到平安浙江,浙江的实践证明,无论是推动经济发展、建设平安社会还是维护群众权益,法治正越来越成为当代社会服务治理的主要方法和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适应时代要求,在更高层次更高起点上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各级领导干部应该更加注重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更加注重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一刻不停地增强依法办事的本领。
依法办事,要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要求有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热情越来越高,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高。对此,各级领导干部要与时俱进、转变理念,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律按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要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障群众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真正尊重群众,积极顺应民意,及时回应关切,依法推进改进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办事,政府要带头依法行政。依照法定程序决策和实施行政行为,既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具体体现。但目前在一些地方,却是“经济报喜、社会报忧”。一些地方虽然表面上也走了决策程序,但往往敷衍了事,走过场,没有真正听取群众意见,一旦引起群体性事件又匆忙收回或撤销原来的行政决定,既影响了工作开展,也影响了政府形象。因此,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努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必须遵守论证、公示、听证、协商及集体决定等民主科学决策程序,特别是在启动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重点建设项目时,一定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坚持法定程序,确保计划立项、用地和规划许可、环境评估等基本手续齐全和主要程序到位。
依法办事,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当今中国已进入改革开放全面深化的新阶段,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冲突日趋多元化。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由于不懂规律、不懂门道,缺乏知识、缺乏本领,还是习惯于用老思路老套路来应对,蛮干盲干,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南辕北辙。因此,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努力增强本领,要一刻不停地增强依法办事的本领,学会依法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以人为本,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它不是一句口号,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应体现在一个个具体的政府行政行为中。
以人为本,就是政府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不当违背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引发官民矛盾。以人为本,就是政府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局部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守人的生命价值高于财产价值的底线,做群众工作讲究策略方法,立足教育团结,凡是能够用行政、纪律、经济、治安等手段解决问题的,不要轻易动用刑罚手段,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和历史后遗症。以人为本,就是政府要藏富于民、让利于民,特别是在重点项目推进中,对那些纯属商业性质的开发建设项目,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通过民事协商解决搬迁、拆迁等问题,要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确保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以人为本,就是政府要带头讲求诚信,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之外,还要自觉履行行政承诺、行政合同等所确定的义务。尤其要严格防止以改革发展的名义与民争利、失信于民。
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依法办事是关键,领导干部是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自身的带头学法信法尊法用法带动人民群众的学法信法尊法用法,引导人民群众从内心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既把法律作为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工具,也把法律作为规范自身活动的行为准则,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
我们要时刻牢记推广“法治”也离不开人民群众支持的工作理念,通过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把“枫桥经验”与坚持法治紧密结合起来,用“枫桥经验”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人民司法就是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典型特征,司法便民、司法护民和司法为民就是群众路线在司法活动中的生动体现,指导人民调解和注重诉讼调解是在司法中实现群众路线的有效手段。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理念。“枫桥经验”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既坚持了依法办事,防止因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又做到了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把法治精神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
http://www.chinapeace.org.cn/2013-10/12/content_9151317.htm
发扬“枫桥经验”,破解涉诉信访难题,要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和执行工作到位,是破解涉诉信访难题的治本之策。各级人民法院要下大力气整改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切实做到公正高效,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信访群众既依法逐级反映诉求,又遵守法定程序、接受合法合理的终结处理结果,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http://www.chinapeace.org.cn/2013-10/13/content_9158359.htm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所蕴含的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在当今社会,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法治是最权威、最有效的手段。各级党委政府、政法机关要努力把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各级干部必须依法办事。不可否认,一些社会矛盾包括群体性事件,是由于一些干部不依法办事、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的。所以,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制度规定,防止因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决策而引发社会矛盾。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一些地方存在的野蛮执法、钓鱼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违法执法现象,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执法的权威性,而且极易引发矛盾纠纷。比如有的地方发生的野蛮拆迁事件,不仅侵犯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还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影响社会大局稳定。所以,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坚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问责的理念,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是一些地方发生涉法涉诉问题的症结所在。政法机关要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通过深入查摆、建章立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通过自身的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司法,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打造坚实基石。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还需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法治实现定分止争。要让法治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引导群众自觉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法机关要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努力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只要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从而摈弃“信访不信法”的观念。
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中,只有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才能更加有保障。
将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
在此次会议上,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如何切实解决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难题,成为与会者探讨的热门话题。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是半个世纪以来“枫桥经验”得以不断传承的精髓。而今天,这条最宝贵的经验依旧在被实践运用着。
“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兼顾各方利益、着力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以执法办案效果最大化来促进社会和谐。”谈及自己对“枫桥经验”的理解,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沈亚平这样说。
孟建柱强调,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关键靠群众。群众对自身利益最关切,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存在的症结最清楚,解决起来最有智慧。
围绕这个问题,孟建柱要求,要正确把握信访工作定位,坚持畅通信访渠道与维护信访秩序并重、创新机制与强化责任并举、主张权利与履行义务统一、依法办事与思想教育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在会议议程安排上,将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同样被重视——参观杭州市余杭区群众来访接待中心被安排在了醒目的位置。除此之外,大会还就信访问题改革进行来了专门闭门讨论磋商。
http://www.chinapeace.org.cn/2013-10/13/content_9157859.htm
运用法治方式 预防化解矛盾
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指出,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所蕴含的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社会问题突出,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艰巨。50年的实 践充分证明,“枫桥经验”是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是中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光辉旗帜。人民法院要深刻把握“枫桥经验”实质精邃,积极营造办事依 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努力把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
将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因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而引发社会矛盾。坚持党的群 众路线,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所有这些都离不开政府的积极作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 审判机关,对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要不断创新司法服务机制,拓宽服务渠道,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 互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政行为,防止或减少因行政行为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而引发社会矛盾。
将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人民法院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我国社会环境 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现行司法体制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愈加明显。只有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满足人民 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才能为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
将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和依法指导人民调解,确保人民调解依法进行。“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精髓。人民 调解作为一种民间纠纷的平息方法,以其简便快速的特点,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各级法院要积极促进司法裁判与人民调解的功能相济和良性互动,加强对人民调解 的法律指导。要继续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等手段,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同时积极引导人民调解进行司法 确认,让人民调解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践行“枫桥经验”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法治中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让“枫桥经验”这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不断焕发出新的光彩。
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政法机关要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认真查摆“四风”方面特别是执法办案、处理群众涉法涉诉信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认真加以整改,不断完善政法机关群众工作机制,不断丰富“枫桥经验”内涵,更好地执法为民、服务群众。
各级政法机关要高度重视群众涉法涉诉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坚持依法办事,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保障群众信访权利,认真就地解决实际问题,下大力气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同时,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行使信访权利。
浙江省委省政府紧紧扭住群众工作这条主线,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枫桥经验”。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支持群众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全国法学会
中国法学会会长韩杼滨强调,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孟建柱同志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总要求,积极参与“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要扎实做好推动法学理论研究繁荣发展、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开展基层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加强法治宣传和法治文化建设等各方面工作,以实际行动肩负起法治国家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指出,要更多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要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培训工作,为基层群众答疑解惑、排忧解难,把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研究探讨法学会在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地方法学、法律工作者的作用,深入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法律诉讼代理、无偿法律援助,推动实现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http://www.chinapeace.org.cn/2013-10/14/content_9161641.htm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主持会议。他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办事的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信访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http://www.chinapeace.org.cn/2013-10/14/content_9161601.htm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
西北政法大学在学习中注意到了“枫桥经验”这个典型。经过一年半的研究,我们发现它是中国基层法治的经验,是中国本土的经验,与外来的有很大的区别,对于发展、健全中国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委常委、公安厅厅长刘力伟认为,实现公平正义是公安机关的使命和追求,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我们需要依靠群众开展工作,但必须坚守法治思维方式,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这既是继承和创新“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
近年来,浙江省公安机关牢固树立 “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治安案件 “多调少裁”、“多调少罚”,按照依法、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及时调解处理。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处于城乡接合部,矛盾纠纷一度十分突出。针对这种情况,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皋埠派出所成立了 “580”大调解中心,由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监察室、巡回法庭等5个主要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形成了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民事调解、诉前调解、警务调解、信访调解、劳资调解等方面的“八位一体”调解模式。
注重发挥司法行政源头预防的职能优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充分发挥律师工作的法律引导功能、公证工作的前置性审查功能,预防各类法律纠纷。
注重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融入执法执业活动。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支持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更多地运用调解的手段解决问题。在法律援助办案过程中积极引入诉前调解、律师和解等机制,鼓励更多地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
半个世纪的实践充分证明,各地坚持和发展的“枫桥经验”,是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是破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有效之举,是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是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有力法宝。
依法治国是基本治国方略,法治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方法。不管时代如何变化,不管矛盾纠纷多么复杂,不管群众工作难度有多大,化解矛盾都不能以牺牲法治为代价,否则就会走入越解越难的怪圈。因此,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坚持依法解决社会矛盾,引导群众以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至关重要也异常紧迫。
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是法治社会每个成员的必修课。可为什么还有人“信访不信法”?有人还怀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错误观念?有人还习惯法外解决,不相信法治的力量?我们又当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群众工作呢?
群众有问题,病根在干部
“乌坎事件”,轰动一时。2011年9月,广东省陆丰市乌坎村村民因不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在土地、选举等方面的做法,进行非正常上访,酿成了备受关注的群体性事件。
后经调查,乌坎村原村两委干部涉嫌非法转让土地、利用职务侵占村集体财产、违规操作村民委员会选举等诸多违纪违法问题。
解剖“乌坎事件”,群众非正常上访等非法治方式固然不对,但病根却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
一些地方司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使得诉讼、仲裁、调解等法治方式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定纷止争作用,动摇了一些人对法治的信仰;
一些地方制定畸形的政绩考核制度,甚至“花钱买稳定”,随便“开口子”,导致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利益诉求因闹访缠访得到解决,造成了不良的“示范”效应。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办事处主任安光军介绍,有的信访人尝到了“甜头”,掐准了政府的“七寸”,“一招鲜”屡试不爽;
一些地方和领域,公权力运行的公信力不高,让部分群众“宁信潜规则、不信显规则”,“不找关系不安心”。
“干部生病,群众吃药。”虽然这些只是个别现象,但其负面影响却极大。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这些现象与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相背离,损害的是法治的权威与尊严,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只有树立法治的权威与尊严,使法律成为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令人信服的评价标准,才能使人们的行为得当,是非衡量有标准,良好的社会秩序得以维系。”
依法行使职权,谨守权力边界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加快了依法治国的步伐,也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
“尊法”,成为时髦的高频词,也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
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推行法治反腐、依法治网,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一个个实招,一系列举措,让法治成为探讨一切问题的标准和底线,无不彰显着法治的力量,树立着法治的权威。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推动在法治轨道内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各级领导干部也明确了自己的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谨守权力边界,尊重并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各级领导干部越来越重视把好行政决策法律关了。”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司长青锋感觉这种变化很明显。同时他也感叹,把好依法行使职权这个关口,就抓住了群众工作的“牛鼻子”。
让法治成为一种习惯,让法治精神得到彰显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何况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发展的关键期、矛盾的凸显期。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不依法解决问题,形成恶性循环。
安光军在日常工作中大量接触并处理信访事件,他讲述了一位被群众称为“信访油子”的故事:这位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发生在20年前,每次进京上访被接访回来,从不提具体的金钱或物质要求,政府出于同情和无奈主动“开价”安抚他,结果没完没了。
信访存在拿钱安抚,在一些地方,调解也存在“和稀泥”的现象。对此,中央综治委提出明确要求,要坚持依法解决社会矛盾,针对当前社会矛盾高发多发,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的特点,要更加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发挥法律的引导、规范、保障、惩戒作用,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化解矛盾,都不能以牺牲法治为代价。目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已经启动,专业化的调解组织也让调解从“讲感情”转变为“讲法治”,群众以合法理性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的氛围正在形成。
让法治成为一种习惯,这既是做好群众工作的根本方法,也是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这既是领导干部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也是人民群众解决自身问题的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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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路线是法治社会的生命线
群众路线的提法,历史悠久、功勋卓著。该提法早在红军时期就已出现,岁月荏苒却历久弥新。近期,在中央的强力推动下,全国各地已掀起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大潮。群众路线,这项我党“打天下”的利器,正创新成为“坐江山”的法宝。群众路线在加强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新形势下,必须对其深厚内涵作进一步挖掘,既要“苟日新”,也要“穷究竟”,才能将这项执政法宝的最大价值发挥到位。
群众路线,哲学内涵论述颇丰,法理意蕴却少有提及。似乎“法理”这份“舶来品”与群众路线这道“乡土菜”格格不入。其实,凡治国理政之举措,皆能在法理上寻根探源。
群众路线内容丰富,但归结起来不外三大核心点:群众观点、领导方式与工作方法。
群众路线蕴含法益位阶的法理。群众观点是党的根本宗旨,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法益,即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权益。法益位阶排序在法治社会中体现为利益冲突时的选择与平衡。普通法法系衡平原则的实质也就是一种法益的权衡与微调,以追求社会运转平和有序。作为依靠群众取得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而言,群众利益是核心利益。党除了群众利益,没有自身利益可言。在成为合法的执政主体后,党坚持群众利益至上的理念,自然而然就转变为法律意义上的法益位阶排序理念。群众利益就成为现行法律体系下法益位阶的最高层,其他任何利益不得跻身其上。
群众路线蕴含权力制衡的法理。群众路线的领导方式,即党的基本领导方法,概括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毛泽东同志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文中认为,凡属正确的领导意见都是从群众中来的。权力制衡是西方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为寻求自身的政治权力和地位,结合“平等、博爱、民主”等新思想创设的法治理念。权力制衡的核心就是任何权力都要设置监督与制衡机制,实现“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领导方式,就是将公权力运作置身与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制约之下。从决策到执行,无不征询、吸收群众意见,将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吸纳进权力运作范围和模式中,确保权力运行决策实现“为民所用”。
群众路线蕴含程序正义的法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即包括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也包括实事求是的工作哲学。程序正义是西方权力制衡政治理论衍变出的法治理念,即要求权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既定程序运行,且程序本身必须是公正合理的。违反法律程序的权力运行结果无效。这种结果,也叫“程序性制裁”,即实体结果无误却因程序违法无效。密切联系群众,实质就体现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程序正义理念。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权力运作和政权维系要密切联系群众,决策与执行要征求群众意见,施政目标要围绕群众利益。这一系列的工作方法规范,已经构成了一套严密的治国理政程序。同时,实事求是理念是对群众路线程序正义法理基础的有效补强。实事求是在程序正义前提下侧重实体真实,表明我们党在执政方略中既不主动违反既定程序框架,也不机械受缚于程序条文,而是以追求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实体真实”理念为政策核心。
群众路线是我党从山沟沟里带来的“法宝”,经过数十年的丰富和发展,逐渐契合了现代法治社会意义上的诸多基本、重要的法理理念,说明该路线具有强大的内生生命力,必将在中国共产党光辉的执政前景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群众路线的法治思考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和生命线。强调我们党必须要坚持群众路线,其理论基础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进行社会变革的主体和决定性力量,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和国家治理方式,即由人民——一般是由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统治,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理论,突出了人民群众在治国理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参与性,与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是相同的。
一、群众路线与宪法理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来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权力从人民而来、由人民掌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等一系列根本问题。所以,党倡导并始终不渝坚持的“群众路线”和宪法确立的“主权在民”原则都是建构在“人民是国家主人”这一共同理论基石之上。按照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任何背离群众路线的做法和行为,都意味着对宪法的挑战和不尊重。宪法的内容最基本的有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树立了宪法思维、理念和权威,也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权利,也即意味着对群众路线的贯彻执行。
二、群众路线与依法治国
从历史跨度看,群众路线是我党刚刚诞生后提出来的,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取得辉煌成就的20世纪90年代后提出的。仔细研读,会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内在的联系:群众路线是依法治国的逻辑起点,依法治国是群众路线的必然归宿,二者珠联璧合,相互依存,辩证统一。一是主体相同——人民群众。群众路线就是始终承认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并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主体自然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揭示了依法治国的主体也是广大人民群众。二者都建构在“人民是国家主人”的这一共同理论基石之上。二是客体相同——创建民主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学中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无论什么时候,党始终不渝坚持群众路线的目的就是为了建设一个人民民主的新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参与管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法治”总是促成“盛世”的重要条件和保证。要建成高度文明和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是不可想象的。三是主观方面相同——维护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除谋求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外没有任何私利。法治的价值之一就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法律以权利为核心内容,权利以法律为其存在形式。离开了法律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任何权利主体所理应享有的权利都将会化为泡影。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最有效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人民过上幸福安康的好日子,这是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最大权利。党倡导的群众路线和依法治国方略之间始终贯穿着一条红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是客观方面相同——针对党内和政府存在的实际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是中国共产党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的根本所在。从根本上讲坚持群众路线的要旨就是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依法治国的要旨是制约权力与保障权利。这一点二者是非常一致的,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三、群众路线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本质的特征之一就是彻底的人民性,旗帜鲜明地宣示了社会主义法治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法治与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其内涵概括地说明了一切为了人民、走群众路线、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全体党员干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所以,只有贯彻群众路线,才能了解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和期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才能深入人心。
群众路线结合法治思维的意义
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相结合的思想基础,是唯物史观。群众路线是共产党人的生命线、传家宝,而法治思维则是共产党人的新方法、新优势。毛泽东曾经说过:“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思维赋予了群众路线以新的时代内涵。很难想象,在权力滥用、腐败肆虐、潜规则盛行、冤假错案频繁发生的地方,群众路线会得到真正的落实。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观,尊重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首先要全面体现在切实保障人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上,使人民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真切地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落实人民的法定权利,群众路线就会从根本上丧失对人民的说服力、感召力和凝聚力,就会变成一种口头上、形式上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相结合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从法律发展的历史来看,在法治逐步成为人类社会管根本、管长远的主要调整手段之后,作为一种以共同富裕为价值追求的新生的、先进的生产方式,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也只有在确立了与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上层建筑,形成了系统的、长期的、法治化的制度安排之后,才能从根本上巩固自身。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也许可以说,社会主义始于群众路线,成于法治国家。
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相结合的实践基础,是依法执政。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且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领导干部要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相结合的文章写好,在运用法治方式时能够真正出实招,抓到点子上,就必须下决心在知识结构上使自己成为一个法律人,变成懂法的内行。就像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掌握群众工作方法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一样,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样需要经过比较系统的、长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法治思维是以法律素养为基础的,它与日常思维有着很大的差别。不以甘当小学生的态度认真学习和实践,法治思维绝不会从天上掉下来。什么是“人民主权”?什么是“基本人权”?什么是“正当程序”?什么是“意思自治”?什么是“无罪推定”?请试着问一下自己,这些问题你能回答上来吗?如果对于与法治有关的这类基本问题答不上来,就很难说已经具备了法治思维。形成法治思维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持之以恒地坚持学法用法,逐步使自己成为法律的内行。
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的日益融合,正在成为新时期的大势所趋。要使中国道路越走越宽广,回答好“窑洞对”提出的问题,跳出“兴亡周期率”,就必须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更好地结合起来,推动群众路线的法治化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使“只见公仆不见官”的清风正气,既来自共产党人充分的自觉和自律,更来自社会主义法治的强有力的约束。
坚持群众路线必须秉持法治理念
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应当要建立起加强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长效制度。要做到“长效”,就需要以体制机制的保障,推动广大党员干部联系群众,以制度化的方式坚持和发展群众路线。体制和机制的建立和运转,就是“法治”。简言之,要建立走群众路线的长效机制,就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实现作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群众路线与法治息息相关,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同样,法治建设也是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并保障群众路线的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其核心内容是保障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就是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法治国家,小康社会是依法治理的社会,小康社会的建设主体是人民群众,建设目的是为了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生活;而依法治国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党的依法执政、政府的依法行政,就是践行承诺,显示诚信,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可以说,“法治”是“群众路线”的题中之义。
法制建设与群众路线密不可分,建立密切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必须以法治为保障。我们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他指出我们在宪法实施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既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今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
在建立密切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过程中,法治能否成为保障,有两个风向标:广大党政干部是否真正培育和确立起人民主权、人本民先、法律至上的观念;人民群众是否真正信仰法律。这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关系。为此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实现党的领导的法治化。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为此,要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科学划分各自的权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应当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集中民智的基础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群众的意志高度统一,并经由法定程序变成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成为与人民群众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简言之,党要在新形势下密切联系群众,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从而带动全社会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同时,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政务公开机制、群众监督和参与机制以及各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权力的公正有效运行。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强化治理理念,更多地运用间接、选择、协商的方式,形成权力和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凡公民能自决的、市场能调节的,政府都应退出。对确实需要由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政府要善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作共事。在设定行政机关权力界限的同时,要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要的权利,给它们实现自我管理留下空间。
第三,保障司法公正。目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大量存在和难解,说明司法机关还缺乏足以定纷止争的权威和公信力。很多难解的涉法涉诉信访个案不是通过司法解决,而是通过党和政府的协调、努力在司法外得到解决。这就弱化了司法的“最终裁决者”的权威,弱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强化了人们对行政方法或“人治”的依赖。党和政府也因而难以摆脱直接面对社会矛盾的困境。要实现长治久安,必须尽快在实际生活中而不仅仅在立法上确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确保司法裁判在法律争议解决中的终局效力。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们必须根据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不断深化司法改革,真正建立起公正和有公信力的司法,使其切实担负起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任,让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成为现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真正确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第四,培育和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省委提出要建设“法治安徽”,最终实现“人人知法守法”的目标。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能仅靠法制教育,最重要的是要让人民群众从法制建设给自己生活带来的变化、从自己和周围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成功实践中,真正亲近和信仰法律。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来自书本和教育,另一方面来自生活实践,是通过党的依法执政、政府的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来形成自己的法治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两方面的作用相比,前者是知识,后者是现实生活,后者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更重要。因此,培育和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表面上看是对公民的要求,实际上更是对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要求。只有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公正司法,才能让公民真正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群众路线要和法治思维结合
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结合起来,正在成为新时期中国道路的一个鲜明的特点。
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相结合的思想基础,是唯物史观。群众路线是共产党人的生命线、传家宝,而法治思维则是共产党人的新方法、新优势。毛泽东曾经说过:“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思维赋予了群众路线以新的时代内涵。很难想象,在权力滥用、腐败肆虐、潜规则盛行、冤假错案频繁发生的地方,群众路线会得到真正的落实。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观,尊重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首先要全面体现在切实保障人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上,使人民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真切地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落实人民的法定权利,群众路线就会从根本上丧失对人民的说服力、感召力和凝聚力,就会变成一种口头上、形式上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相结合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在“红旗卷起农奴戟”的革命年代,共产党人以高度的历史自觉,顺应历史潮流,通过群众路线动员组织人民进行天翻地覆的社会革命,打开了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而从法律发展的历史来看,在法治逐步成为人类社会管根本、管长远的主要调整手段之后,作为一种以共同富裕为价值追求的新生的、先进的生产方式,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也只有在确立了与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上层建筑,形成了系统的、长期的、法治化的制度安排之后,才能从根本上巩固自身。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也许可以说,社会主义始于群众路线,成于法治国家。
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相结合的实践基础,是依法执政。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且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在浙江任职期间,下访常带律师,这是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结合起来,坚持依法执政的一个非常好的实例。最近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安排,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清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使人民能够更加方便地监督各级政府,受到了社会舆论的普遍好评,这同样也是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结合起来的一个好的实例。前不久,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这两部党内立法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的民主集中制以及各项具体制度,也必然会愈来愈多地渗透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
领导干部要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相结合的文章写好,在运用法治方式时能够真正出实招,抓到点子上,就必须下决心在知识结构上使自己成为一个法律人,变成懂法的内行。就像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掌握群众工作方法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一样,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样需要经过比较系统的、长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法治思维是以法律素养为基础的,它与日常思维有着很大的差别。不以甘当小学生的态度认真学习和实践,法治思维绝不会从天上掉下来。什么是“人民主权”?什么是“基本人权”?什么是“正当程序”?什么是“意思自治”?什么是“无罪推定”?请试着问一下自己,这些问题你能回答上来吗?如果对于与法治有关的这类基本问题答不上来,就很难说已经具备了法治思维。形成法治思维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持之以恒地坚持学法用法,逐步使自己成为法律的内行。
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的日益融合,正在成为新时期的大势所趋。要使中国道路越走越宽广,回答好“窑洞对”提出的问题,跳出“兴亡周期率”,就必须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更好地结合起来,推动群众路线的法治化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使“只见公仆不见官”的清风正气,既来自共产党人充分的自觉和自律,更来自社会主义法治的强有力的约束。
学“枫桥经验”,重法治理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10月12日《人民网》)
何谓“枫桥经验”?“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 1963年,毛主席在这浙江枫桥人创造的经验材料上作出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随着时代的发展,“枫桥经验” 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赋予了其新的内涵,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
“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这一“枫桥经验” ,体现群众路线与法治的关系,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群众的矛盾和问题。只有群众知法学法,他们才会懂法用法;只有群众用法律武装了自己,他们才能更正确、更和谐地处理矛盾、化解矛盾。所以,走群众路线,学“枫桥经验”,提高群众的法治理念至关重要,而普法工作是其必要前提。
普法的原则是什么?以人为本。所以,普法工作要关注最普遍、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从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才能解决到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
用法治精神解析群众路线的新内涵
一百多年前,马克思主义哲学创始人破除帝王将相创造历史的成见,赋予人民群众以极高的历史地位,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观点;今天,面对现代社会发展实践,应当在原有“是”的基础上,联系民主、法治、人民权力和社会正义的理论与实践,着力从“如何”入手拓展。
群众路线流于形式,依靠群众限于口号的根源何在
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是党和政府长期以来一直追求的目标,其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一些失败的教训,总体说来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个重要原因是存在着一些观念性、历史性、特别是体制性的障碍。我们一些领导干部虽然知道依靠人民群众,也去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但他们所谓依靠人民群众和调动积极性,只是让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按照他们的愿望和想法去做,成为自己手中的“棋子”而没有把群众自己的愿望和想法放在首要位置。他们甚至有一种潜意识:群众的想法是落后的、各异的,如果让他们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就会出问题,就可能天下大乱,自己作为领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他们的观念是“我说你做”,即我替你们计划好、安排好,然后调动你们的积极性,使你们把它当作自己的事情去做。而我们许多群众,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受计划经济影响,有强烈的圣贤情结和依赖心理,习惯于“你说我做”,把发展的使命寄托在“父母官”身上,把公正的期望寄托在“包青天”身上。 至于我们的体制,则提供给我们一种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组织结构,该组织结构的运行模式是自上而下的,是单向度的,几乎没有其他向度,因而它所强化的,是群众对领导的依赖、下级对上级的服从。由于存在以上观念的、历史的、特别是体制性的障碍,虽然我们在理论上已有对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的自觉认识,实践中却难免发生代群众思考、代群众做事、只许赞成不许反对、强迫命令甚至违法行政的事情,以至于群众路线流于形式,依靠群众限于口号,以至于今天在社会日益纷繁复杂迫切需要齐心协力共闯关隘的时候,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反而成为一道难题。
如何联系民主、法治、社会正义等法治理念,反思、落实群众观点、群众路线
首先需要反思的是创造者理论与民主的关系问题。避免群众路线、群众观点实施中的偶然性、不确定性、形式化和流于口头,最有效的办法是做出制度安排或将其制度化。这个制度说到底就是民主制度,它的安排过程也就是民主制度的建设过程。民主制度中蕴含了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的一切基本要素。不仅如此,它还包含了群众路线、群众观点贯彻实施的确定性程序和机制。在这个意义上,群众路线、群众观点不可能与民主制度脱离,与民主制度脱离的群众路线、群众观点不可能得到贯彻实施。 其次需要反思的是创造者理论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作为历史创造者的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同的社会角色,分属不同的社会阶层和集团。角色和分属的不同,在主客观种种因素作用下,在特定历史条件制约影响下,不可避免会产生冲突。不仅人民群众彼此之间有冲突,人民群众与作为社会生活调节者、组织者的政府或领导者也有冲突,这种冲突在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随处可见。冲突的存在是发展中的一个大问题,因为它与发展的前提——稳定——联系在一起。由于有冲突,我们不仅要千方百计地调动千百万群众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而且要千方百计地化解矛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对比不同社会调控方式可以发现,既保持社会稳定又不伤害人民群众积极性同时也维护了领导者(政府)权威的做法是法治。法治不能解决冲突中的一切问题,但法治能保证发展所需要的秩序。其中,对当下来说特别具有意义的一点,是它在相对平等的前提下可以提供“领导者-被领导者”相互约束、良性互动的机制。 最后需要反思的是创造者理论与人民权力、社会正义的关系问题。我们不能仅满足于证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我们还应知道人民群众以什么身份创造历史?人民群众在什么状态下创造历史?他们应当享有什么?他们怎样才能更好地创造历史或者他们怎样才能创造属于他们自己的历史?我们还要证明这些问题与人民权力、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人民权力和社会正义是民主法治的法理根据。因为权力来自人民,所以必须借助民主这一历史形式通达权力的产生和权力的运用。因为社会离不开正义的匡正,所以须得借助法治这一历史形式保障主体间基本的平等和公正。人民权力和社会正义也有联系,使人民享有自己不可剥夺的权力本身即是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假若我们对这些问题不能从观念层面予以正本清源,我们的民主法治就可能变味;而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和法治做保障,寓于创造者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之中,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至关重要的社会发展活力,就可能离我们而去。(作者为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是根本原因所在;与时俱进、富有创新精神则是基础和前提。
群众路线,是“枫桥经验”的核心和根本。解决好当下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1.对“枫桥经验”及其工作方法的整体阐释
“枫桥经验”最常用的表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新时期“枫桥经验”的基本理念:“党政动手,依靠群众,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被赋予最新时代特色的“枫桥经验”:“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抓早抓小,就地化解;维护稳定,建设小康”;“枫桥经验”最为典型的“四前”工作法:“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枫桥经验”中的“四先四早”工作机制:“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问题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
2.枫桥派出所的职业道德要求
最简洁的阐释:“人民公安为人民,社会治安众人管”;干警风貌和态度:“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20];岗位基本要求:“一张笑脸相迎、一句您好问候、一把椅子让座、一片真诚办事、一声再见送行、让群众少跑一趟路、少排一次队、少等一分种”;“三送”活动:“送法律到家、送服务到家、送平安到家”;全国优秀民警杨光照总结的社区民警“六字工作法”:“勤、帮、靠、快、公、活”;“五勤”工作机制:“勤下乡、勤走访、勤记录、勤宣传、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