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法治建设

“河南非法证据排除第一大案”庭审纪实

2013-10-14 11:36: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前不久审理了一起由买卖煤矿协议纠纷生发的刑事案件,因庭审引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业内人士称为“河南非法证据排除第一大案”。

    此案究竟是合同诈骗还是民事纠纷,控辩双方在庭审中针锋相对地进行了激烈质证和辩论。庭审持续整整两天,本报记者旁听了庭审全程。

    第一次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9月11日9时10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厅。

    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许昌市中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梁某省、陈某辉、何某超3名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案。法警将3名被告人带入法庭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指控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财产2.6亿元(其中既遂1.20464492亿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24条的规定。起诉书还指控被告人梁某省、陈某辉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何某超系从犯,请求法庭以合同诈骗罪追究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起诉书宣读完,公诉人向第一被告人梁某省发问。

    这时,梁某省的辩护律师柳波向审判长示意发言,请求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依据是今年1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和今年7月18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细则(试行)》。

    审判长回应说,被告人辩护人在开庭之前向许昌市中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但由于辩护人没有提供线索,所以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柳波解释说,因为相关证据和线索基本上都在侦查卷里,所以没有提交法庭。

    审判长问道:“你们要求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哪些方面?”

    柳波回答说:“我们共有七大组证据和线索,主要是梁某省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总共有22份;另外还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有关梁献省的9份录像。”

    审判长接着询问了另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

    针对3名辩护人提出在念完起诉书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请求,审判长与合议庭另两名法官耳语后作出决定:“基于3名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口供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我们会在法庭调查后启动对你们申请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辩方质疑未说明证据调取来源

    庭审继续。

    控辩双方分别质询第一被告人梁某省时,就其本人在被关押时是否使用化名、办案人员讯问时是否亮明工作单位、每次讯问是否做笔录、是否发生刑讯逼供和诱供以及在哪个地方、什么时间和什么人对他进行了诱供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询问。

    鉴于第二被告人陈某辉当庭陈述曾遭到刑讯逼供、诱供。公诉人同样依次询问他在被关押过的3个看守所有无办案人员对他刑讯逼供和诱供。

    控辩双方结束对3被告人的交叉质询之后,公诉人出示了第一组证据。

    辩方在质证前第二次向法庭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请求。审判长坚持在法庭调查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梁某省的第二位辩护人荆勇军律师对公诉人出示的第一组证据提出质疑:“公诉机关在出证时没有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调取的部门。”接着,公诉人将证据中涉及侦查人员的姓名当庭念了一遍,但没有示明侦查人员所在单位。

    辩方依据河南省公安厅于2012年2月6日将本案指定焦作市公安局管辖办理,又于同年9月12日指定许昌市公安局管辖办理的事实,认为公诉方出示的证据在取证主体上存在问题。

    公诉人不同意这一质疑意见,说“如果认为省公安厅把管辖权指定给下属公安机关后就丧失了自己对本案的侦查权,我没有看到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庭审质证被告人7份口供证据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第一被告人梁某省的7份口供证据,说梁某省在侦查环节先后做过22次供述,其中有些是有罪事实,有些是无罪辩解,有些是程序性的。公诉人表示,与案件事实关联不大的供述可以排除。

    辩护人就此提出,公诉方应该将被告人有罪无罪的全案证据一并提交给法庭质证,并引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单位印发的“2013年8号文件”规定,第三次请求法庭先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然后再进行质证。

    审判长坚持先对第一被告人的7份口供证据进行质证,其他证据待法庭调查结束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针对第一被告人7份口供中有的有提讯记录但无讯问笔录、有的有讯问笔录但无提讯记录等情形,辩方提出:“对于公诉人出示的7份有罪口供,我们认为应予排除,不能作为证据。”

    公诉人解释说:“对于侦查机关有提讯行为没有提讯记录的情况,我们在侦查起诉阶段也向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提出这个问题,并要求他们作出说明和解释。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解释是:因为在几次提讯中,有的涉及到案件的情况,有的是(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所以没有进行记录。没有记录的提讯与必然是刑讯逼供、必然是非法证据划不上等号。”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李春彦律师就此发问:“因为(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才没做笔录,那么如实供述的标准是什么呢?是认罪了,算如实供述做笔录,还是不如实供述就不做笔录?”

    柳波说:“只要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能够证实本案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或者能够证实本案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时,法庭就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控方质询非法取证时间地点人员

    “我们有7组非法证据线索。”

    辩方向法庭提交了7组非法证据线索,其中第七组证据是申请证人刘某平出庭。

    审判长传证人出庭后,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要求证人如实陈述。

    证人刘某平与第一被告人梁某省为夫妻关系。刘某平讲述侦查人员对她存在着非法取证的行为,以迫使她在给丈夫梁某省的委托书上签字。

    公诉人随后就侦查人员先后对刘某平进行的14次讯问一一问询何时、何地、何人对她有无逼供和诱供。

    证人退庭后,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河南省公安厅和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和诱供行为的说明。

    公诉人说:“这个案件从开始到目前为止,前期侦查人员有些疏忽,在讯问同时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我们已经针对这个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但在后期,他们移送过来的全是同步录音录像。”

    公诉人在强调侦查人员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合法证据后,没有宣读被告人梁某省有关无罪辩解的证据,认为那些证据都是虚假的。

    梁某省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这样一个事实:梁某省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化名关押,取名“李向国”、“赵洪亮”。鉴此,这两个化名均与笔录中提讯的名字无法对应。

    对于辩方出示的7组线索,公诉人表示,如果法庭认可第五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线索,公诉人没有异议。而辩方提供的第五组证据为:梁某省在看守所内与案外人梁某某、被害人杨某某签订多份涉及煤矿及啤酒厂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及出资转让协议等书证。

    辩护人认为,这组证据印证了梁某省在无法见到律师的情形下,面对被害人杨某某可以频繁、任意地进出看守所,在心理上产生了极大压力,其签订上述协议及相关口供均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都是违法形成的。

    合同诈骗2.6亿元之罪与非罪

    庭审中,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向法庭出示了9组证据。

    庭审进入辩论阶段后,公诉人坚持认为:“3被告人合同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9组证据通过当庭质证,证实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相互关联,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辩方的辩护意见认为:3人没有诈骗故意,也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3人在共同犯罪中分了多少钱,获了多少利,没有看到有关犯罪预谋、共谋以及犯罪时间、地点的证据;本案只是简单、普通的经济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来办理。

    庭审结束时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闫天舒]
相关报道

·郑州检察机关力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河南法院细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检察日报:发挥辩护律师作用排除非法证据
·庭前会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
·天津检察第一分院:制定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规程

·天津检察第一分院:制定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规程
·天津一分检制定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