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
——三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
评论员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所蕴含的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在当今社会,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法治是最权威、最有效的手段。各级党委政府、政法机关要努力把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各级干部必须依法办事。不可否认,一些社会矛盾包括群体性事件,是由于一些干部不依法办事、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的。所以,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制度规定,防止因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决策而引发社会矛盾。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一些地方存在的野蛮执法、钓鱼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违法执法现象,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执法的权威性,而且极易引发矛盾纠纷。比如有的地方发生的野蛮拆迁事件,不仅侵犯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还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影响社会大局稳定。所以,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坚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问责的理念,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是一些地方发生涉法涉诉问题的症结所在。政法机关要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通过深入查摆、建章立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通过自身的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司法,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打造坚实基石。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还需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法治实现定分止争。要让法治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引导群众自觉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法机关要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努力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只要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从而摈弃“信访不信法”的观念。
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中,只有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才能更加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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