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是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写于20世纪中后期的一部著作,虽已时隔很远,但因其内容与现实司法工作的关联性,仍值得每一位法官认真品读、思考。
什么是“错案”?一般人都会联想到刑事错案,但作者认为这样的概念太狭窄了。他指出“民事审判中也存在许多错案。”因为,在核查事实方面,刑事法官可以采用最有效的手段,而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总是掩饰自己的问题和瑕疵,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明材料和证人,法庭面对的往往是一些不能确认其真实性的材料;民事法官即使在内心有疑问的时候,也必须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究竟如何;刑事法官认为存在疑点时,却不是必须做出有罪判决。而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如当事人的不实陈述、证人的虚假证词、错误的鉴定都可能出现在民事案件中。一个人一生中涉入民事诉讼的概率要大于刑事诉讼,法院民事案件的数量也远多于刑事案件,法院司法公信力下降一部分也源于民事案件的错误判决,只是因为刑事案件受社会关注的程度高,让我们忽略了民事错案对当事人和司法公正的伤害。
究竟是哪些原因导致了错案?作者对法国历史上一些著名的错案进行了剖析: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证人的错误指认或虚假证词、司法鉴定错误、舆论的压力等等。抛开时代不同、国度差异、法系之分,我们可以发现,古今中外,错案形成的原因大致相同。而作者在引导读者探寻这些错案形成的过程时,也让读者了解到司法程序是一个由若干环节叠加、多种角色互动参与的过程,这个过程并不是完全可控的,因此司法程序充满着不可预测的风险,这些风险就包括错案的发生。可以说,错案是司法制度的痼疾。
痼疾必然会给民众带来伤害。《错案》以法国家喻户晓的“德莱福斯案”为例警示我们,司法伤害的对象可能是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因此,对错案的防范,既是法官的职责,也应当是法官作为社会个体避免自己他日受到潜在的司法错误伤害而予以自我保护的人性使然。
通读全书,我能感受到作者对法官的理解和尊重,“我们应当承认,公正审判是不容易的,最审慎的法官也有可能把案件搞错。公众不大理解这些困难,他们意识不到某些案件的复杂性。”但是他又认为“在判断事实方面,当法庭没有重视和采用人们曾经提供的那些有价值的原始资料时,法庭往往要犯错误”,“审判官们还有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不能允许只根据他们自己发现的材料,而又不让当事人或他的辩护人给予解释,就把这些材料列为被告的罪证”。错案总有发生,但却不是必然会发生,书中例举的 “戴帽子的医生失踪案”、“用甲虫病药粉杀夫案”等案表明,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慎分析,对细节的核实,经常可以阻却错案的发生。纵然错案发生的原因可能出现在诉讼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但这不能成为法官推卸责任的借口,法官作为诉讼程序的最终决断者,有责任去发现和去除那些导致错案的隐患。
“公众的舆论不会有什么了不起,任何人也没有权利责问您,而您只是凭着自己的良心办事。”这是《错案》的结束语,也是作者认为法官在审判中应坚守的原则。在中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各种压力正当或不正当的介入审判,法官已承受了太多不可承受之重,要求法官独自卸下这些重负前行实属苛求,但是,我们对错案的警惕却一刻也不能放松,因为,无论压力多重,我们的良心都不应当被压碎。(黄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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